志第六 历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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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七 历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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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六 历六

△授时历议下交食

历法疏密,验在交食,然推步之术难得其密,加时有早晚,食分有浅深,取其密合,不容偶然。推演加时,必本于躔离月兆月肉;考求食分。必本于距交远近;苟入气盈缩、入转迟疾未得其正,则合朔不失之先,则失之后。合朔失之先后,则亏食时刻,其能密乎?日月俱东行,而日迟月疾,月追及日,是为一会。交值之道,有阳历、阴历;交会之期,有中前、中后;加以地形南北东西之不同,人目高下邪直之各异,此食分多寡,理不得一者也。今合朔既正,则加时无早晚之差;气刻适中,则食分无旨弱之失;推而上之,自《诗》、《书》、《春秋》及三国以来所载亏食,无不合焉者。合于既往,则行之悠久,自可无弊矣。

《诗》、《书》所载日食二事《书?胤征》:“惟仲康肇位四海。乃季秋月朔,辰弗集于房。”今按:《大衍历》作仲康即位之五年癸巳,距辛巳三千四百八年,九月庚戌朔,泛交二十六日五千四百二十一分入食限。《诗?小雅?十月之交》,大夫剌幽王也。“十月之交,朔日辛卯,日有食之,亦孔之醜。”今按粱太史令虞邝云,十月辛卯朔,在幽王六年乙丑朔。《太衍》亦以为然。以《授时历》推之,是岁十月辛卯朔,泛交十四日五千七百九分入食限。

《春秋》日食三十六事

隐公三年辛酉岁,春王二月己巳,日有食之。

杜预云:“不书日,史官失之。”《公羊》云:“日食或言朔或不言朔,或日或不日,或失之前或失之后,失之前者朔在前也,失之后者朔在后也。”《谷粱》云:“言日不言朔,食晦日也。”姜岌校《春秋》日食云:“是岁二月己亥期,无己巳,似失一闰。三月己巳朔,去交分入食限。”《大衍》与姜岌合。今《授时历》推之,是岁三月己巳朔,加时在昼,去交分二十六日六千六百三十一入食限。桓公三年壬申岁,秋七月壬辰朔,日有食之。姜炭以为是岁七月癸亥朔,无壬辰,亦失闰。其八月壬辰朔,去交分入食限。《大衍》与姜岌合。以今历推之,是岁八月壬辰朔,加时在昼,食六分一十四秒。桓公十七年丙戌岁,冬十月朔,日有食之。左氏云:“不书日,史官失之。”《大衍》推得在十一月交分入食限,失闰也。以今历推之,是岁十一月加时在昼,交分二十六日八千五百六十入食限。

庄公十八年乙巳岁,春王三月,日有食之。《谷梁》云:“不言日,不言朔,夜食也。”《大衍》推是岁五月朔,交分入食限,三月不应食。以今历推之,是岁三月朔,不入食限。五月壬子朔,加时在昼,交分入食限,盖误五为三。

庄公二十五年壬子岁,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

《大衍》推之,七月辛未朔,交分入食限。以今历推之,是岁七月辛未朔,加时在昼,交分二十七日四百八十九入食限,失闰也。

庄公二十六年癸丑岁,冬十有二月癸亥朔。日有食之。今历推之,是岁十二月癸亥朔,加时在昼,交分十四日三千五百五十一入食限。

庄公三十年丁巳岁,九月庚午朔,日有食之。今历推之,是岁十月庚午朔,加时在昼,去交分十四日四千六百九十六入食限,失闰也。《大衍》同。僖公十二年癸酉岁,春王三月庚午朔,日有食之。

姜氏云:“三月朔,交不应食,在误条;其五月庚午朔,去文分入食限。”《大衍》同。今历推之,是岁五月夷午朔,加时在昼,去交分二十六日五千一百九十二入食限,益五误为三。僖公十五年丙子岁,夏五月,日有食之。

左氏云:“不书朔与日,史官失之也。”《大衍》推四月癸丑朔,去交分入食限,差一闰。今历推之,是岁四月癸丑朔,去交分一日一千三百一十六入食限。文公元年乙未岁,二月癸亥朔,日有食之。

姜氏云:“二月甲午朔,无癸亥。三月癸亥朔,入食限。“《大衍》亦以为然。今历推之,是岁三月癸亥朔,加时在昼,去交分二十六日五千九百十七分入食限,失闰也。文公十五年己酉岁,六月辛丑朔,日有食之。

今历推之,是岁六月辛丑朔,加时在昼,交分二十六日四千四百七十三分入食限。宣公八年庚申岁,秋七月甲子,日有食之。

杜预以七月甲子晦食。姜氏云:“十月甲子朔,食。”《大衍》同。今历推之,是岁十月甲子朔,加时在昼,食九分八十一秒,盖十误的七。宣公十年壬戍岁。夏四月丙辰朔,日有食之。

今历推之,是月丙辰朔,加时在昼,交分十四日九百六十八分入食限。宣公十七年己巳岁,六月癸卯,日有食之。

姜氏云:“六月甲辰朔,不应食。”《大衍》云:“是年五月在交限,六月甲辰朔,交分已过食限,益误。”今历推之,是岁五月乙亥朔,入食限,六月甲辰朔,泛交二日已过食限,《大衍》为是。成公十六年丙戌岁,六月丙寅朔,日有食之。

今历推之,是岁六月丙寅朔,加时在昼,去交分二十六日九千八百三十五分入食限。成公十七年丁亥岁,十有二月丁巳朔,日有食之。

姜氏云:“十二月戊子朔,无丁巳,似失闰。《大衍》推十一月丁巳朔,交分入食限。今历推之,是岁十一月丁巳朔,加时在昼,交分十四日二千八百九十七分入食限,与《大衍》同。襄公十四年壬寅岁,二月乙未朔,日有食之。

今历推之,是岁二月乙未朔,加时在昼,交分十四日一千三百九十三分入食限。襄公十五年癸卯岁,秋八月丁巳朔,日有食之。

姜氏云:“七月丁巳朔,食,失闰也。”《大衍》同。今历推之,是岁七月丁巳朔,加时在昼,去交分二十六日三千三百九十四分入食限。襄公二十年戊申岁,冬十月丙辰朔,日有食之。

今历推之,是岁十月丙辰朔,加时在昼,交分十三日七千六百分入食限。襄公二十一年己酉岁,秋七月庚戌朔,日有食之。

今历推之,是月庚戌朔,加时在昼,交分十四日三千六百八十二分入食限。冬十月庚辰朔,日有食之。

姜氏云:“比月而食,宜在误条。”《大衍》亦以为然。今历推之,十月已过交限,不应频食,姜说为是。襄公二十三年辛亥岁,春王二月癸酉朔,日有食之。

今历推之,是月癸酉朔,加时在昼,交分二十六日五千七百三分入食限。襄公二十四年壬子岁,秋七月甲子朔,日有食之,既。

今历推之,是月甲子朔,加时在昼,日食九分六秒。八月癸巳朔,日有食之。

《汉志》:“董仲舒以为比食又既。”大衍云:“不应频食,在误条。”今历推之,交分不叶,不应食,《大衍》说是。襄公二十七年乙卯岁,冬十有二月乙亥朔。日有食之,姜氏云:“十一月乙亥朔,交分入恨,应食。”《大衍》同。今历推之,是岁十一月乙亥朔,加时在昼,交分初日八百二十五分入食限。昭公七年丙寅岁,反四月申辰朔,日有食之。

今历推之,是月甲辰朔,加时在昼,交分二十七日二百九十八分入食限。昭公十五年甲戌岁,六月丁巳朔,日有食之。《大衍》推五月丁巳朔,食,失一闰。今历推之,是岁五月丁巳朔,加时在昼,交分十三日九千五百六十七分入食限。昭公十七年丙子岁,夏六月甲戌朔,日有食之。

姜氏云:“六月乙巳朔,交分不叶,不应食,当误。”《大衍》云:“当在九月朔,六月不应食,姜氏是也。”今历推之,是岁九月甲戌朔,加时在昼,交分二十六日七千六百五十分入食限。昭公二十一年庚辰岁秋,七月壬年朔,日有食之。今历推之,是月壬午朔,加时在昼,交分二十六日八千七百九十四分入食限。昭公二十二年辛巳岁,冬十有二月癸酉朔,日有食之。

今历推之,是月癸酉朔,交分十四日一千八百入食限。杜预以长历推之,当为癸卯,非是。按郭知杜误者,法以下距至元辛巳一千八百年。于岁实内长一十九分用以相乘,得六十五亿七千四百三十九万九千二百分,为中积。内减闰应余六十五亿七千四百一十九万七千一百五十分,满朔实,去之,余九万六千五百三十七分三十四秒,反减朔实,余一十九万八千七百六十八分五十九秒,为闰余,以日周之,即一十九日八十七刻六寸八分五十九秒也。再依前法,求得本年冬至日分为三十五日一十四刻,内减闰余,存一十五日二十六刻三十一分四十三秒,算外即乙卯日二十六刻,是为是年正月经朔。再加十一朔实,即十二月经朔。因闰余分满一十八万六十五朔五十二分○九秒者,其年有闰,故须加十二朔实,依法加十二朔实,并十五日二十六刻三十一分四十一秒,共三百六十九日六十三刻○二分五十七秒,满纪法,去之,余九日六十三刻○二分五十七秒,算外即癸酉日也。杜言癸卯,盖少置一闰月耳。昭公二十四年癸未岁,夏五月乙未朔,日有食之。

今历推之,是月乙未朔,加时在昼,交分二十六日三千八百三十九分入食限。昭公三十一年庚寅岁,十有二月辛亥朔,日有食之。

今历推之,是月辛亥朔,加时在昼,交分二十六日六千一百二十八入食限。定公五年丙申岁,春王三月辛亥期,日有食之。

今历推之,三月辛卯朔。加时在昼,交分十四日三百三十四分入食限。定公十二年癸卯岁,十一月丙寅朔,日有食之。

今历推之,是岁十月丙寅朔,加时在昼,交分十四日二千六百二十二分入食限,盖失一闰。定公十五年丙午岁,八月庚辰朔,日有食之。

今历推之,是月庚辰朔,加时在昼,交分十三日七千六百八十五分入食限。哀公十四年庚申岁,五月庚申朔,日有食之。今历推之,是月庚申朔,加时在昼,交分二十六日九千二百一分入食限。右《诗》、《书》所载日食二事,《春秋》二百四十二年间,凡三十有六事。以《授时历》推之,惟襄公二十一年十月庚辰朔及二十四年八月癸巳朔不入食限。盖自有历以来,无比月而食之理。其三十四食,食皆在朔,经或不书日,不书朔,《公羊》、《谷粱》以为食晦,二者非。左氏以为史官失之者,行之,其间或差一日、二日者,盖由古历疏阔,置闰失当之弊,姜岌、一行已有定说。孔子作书。但因时历以书,非大义所关。故不必致详也。三国以来日食蜀章武元年辛丑,六月戊辰晦,时加未。

《授时历》,食甚未五刻。

《大明历》,食甚未五刻。

右皆亲。二历推戊辰皆七月朔。魏黄初三年壬寅,十一月庚申晦食,时加西南维。

《授时历》,食甚申二刻。

《大明历》,食甚申三刻。

右《授时》亲,《大明》次亲。二历推庚申皆十二月朔。粱中大通五年癸丑,四月己未朔食,在丙。

《授时历》,亏初午四刻。

《大明历》,亏初午四刻。右皆亲。太清元年丁卯,正月己亥朔食,时加申。

《授时历》,食甚中一刻。

《大明历》,食甚申三刻。右《授时》次亲,《大明》亲。陈太建八年丙申,六月戊申朔食,于卯甲间。《授时历》,食甚卯二刻。

《大明历》,食甚卯四刻。

右《授时》次亲,《大明》疏远。唐永隆元年庚辰,十一月壬申朔食,巳四刻甚。《授时历》,食甚巳七刻。

《大明历》,食甚巳五刻。

右《授时》疏,《大明》亲。开耀元年辛巳,十月丙寅朔食。巳初甚。《授时历》食甚辰正三刻。《大明历》食甚辰正一刻。

右《授时》亲,《大明》疏。嗣圣八年辛卯,四月壬寅朔食,卯二刻甚。

《授时历》。食甚寅八刻。《大明历》。食甚卯初刻。

右皆次亲。十七年庚子,五月己酉朔食,申初甚。《授时历》,食甚申初二刻。《大明历》,食甚申正初刻。

右《授时》次亲,《大明》疏远。十九年壬寅,九月乙丑朔食,申三刻甚。

《授时历》,食甚申一刻。

《大明历》,食甚申四刻。

右《授时》次亲,《大明》亲。景龙元年丁未,六月丁卯朔食,午正甚。

《授时历》,食甚午正二刻。

《大明历》,食甚未初初刻。

右《授时》次亲,《大明历》疏远。开元九年辛酉,九月己巳朔食,午正后三刻甚。

《授时历》,食甚午正一刻。

《大明历》,食甚午正二刻。

右《授时》次亲,《大明》亲。宋庆历六年丙戌,三月辛巳朔食,申正三刻复满。

《授时历》,复满申正三刻。

《大明历》,复满申正一刻。

右《授时》密合,《大明》次亲。皇祐元年己丑,正月甲午朔食,午正甚。

《授时历》,食甚午初二刻。

《大明历》,食甚午正初刻。

右《授时》亲,《大明》密合。五年癸巳,十月丙申朔食,未一刻甚。

《授时历》,食甚未三刻。

《大明历》,食甚未刻初。

右《授时》次亲。《大明》亲。至和元年甲午,四月甲午朔食,申正一刻甚。

《授时历》,食甚申正一刻。

《大明历》,食甚申正二刻。

右《授时》密合,《大明》亲。嘉祐四年己亥,正月丙申朔食,未三刻复满。

《授时历》,复满未初二刻。

《大明历》,复满未初二刻。右皆亲。六年辛丑,六月壬子朔食,未初亏初。

《授时历》,亏初未初刻。

《大明历》,亏初未一刻。

右《授时》亲,《大明》次亲。治平三年丙午,九月壬子朔食,未二刻甚。

《授时历》,食甚未三刻。

《大明历》,食甚未四刻。

右《授时》亲,《大明》次亲。熙宁二年己酉,七月乙丑朔食,辰三刻甚。

《授时历》,食甚辰五刻。

《大明历》,食甚辰四刻。

右《授时》次亲,《大明》亲。元丰三年庚申,十一月己丑朔食,巳六刻甚。

《授时历》,食甚巳五刻。

《大明历》,食甚巳二刻。

右《授时》亲,《大明》疏远。绍圣元年甲戌,三月壬申朔食,未六刻甚。

《授时历》,食甚未五刻。

《大明历》,食甚未五刻。

右皆亲。大观元年丁亥,十一月壬子朔食,未二刻亏初,未八刻甚,申六刻复满。

《授时历》,亏初未三刻,食甚申初刻,复满申六刻。《大明历》,亏初未初刻,食甚未七刻,复满申五刻。

右《授时历》亏初、食甚皆亲,复满密合。《大明》亏初。

次亲,食甚、复满皆亲。绍兴三十二年壬午,正月戊辰朔食,申亏初。

《授时历》,亏初申一刻。

《大明历》,亏初未七刻。

右皆亲。淳熙十年癸卯,十一月壬戌朔食,巳正二刻甚。

《授时历》,食甚巳正二刻。

《大明历》,食甚巳正一刻。

右《授时》密合,《大明》亲。庆元元年乙卯,三月丙戌朔食,年初二刻亏初。

《授时历》,亏初年初一刻。

《大明历》,亏初午初二刻。

右《授时》亏初亲,《大明》亏初密合。嘉泰二年壬戌,五月甲辰朔食,午初一刻亏初。

《授时历》,亏初巳正三刻。

《大明历》,亏初午初三刻。

右皆亲。嘉定九年丙子,二月甲申朔食,申正四刻甚。

《授时历》,食甚申正三刻。

《大明历》,食甚申正二刻。

右《授时》亲,《大明》次亲。淳祐三年癸卯,三月丁丑朔食,巳初二刻甚。

《授时历》,食甚巳初一刻。

《大明历》,食甚巳初初刻。

右《授时》亲,《大明》次亲。本朝中统元年庚申,三月戊辰朔食,申正二刻甚。

《授时历》,食甚申正一刻。

《大明历》,食甚申初三刻。

右《授时》亲,《大明》疏。至元十四年丁丑,十月丙辰朔食,午正初刻亏初,未初一刻食甚,未初一刻食甚。未正二刻复满。

《授时历》,亏初午正初刻,食甚未初一刻,复满未正一刻。

《大明历》,亏初午正三刻,食甚未正一刻,复满申初二刻。

右《授时》亏初、食甚皆密合,复满亲。《大明》亏初疏,食甚、复满皆疏远。前代考古交食,同刻者为密合,相较一刻为亲,二刻为次亲,三刻为疏,四刻为疏远。今《授时》、《大明》枝古日食,上自后汉章武元年,下讫本朝,计五十五事。密合者,《授时》七,《大明》二。亲者,《授时》十有七,《大明》十有六。次亲者,《授时》十,《大明》八。疏者,《授时》一,《大明》三。疏远者,《授时》无,《大明》六。前代月食。

宋元嘉十一年甲戌,七月丙子望食,四更二唱亏初,四更四唱食既。

《授时历》,亏初在四更三点,食既在四更四点。

《大明历》,亏初在四更二点,食既在四更五点。

右《授时》亏初亲,食既密合。《大明》亏初密合,食既亲。十三年丙子,十二月己巳望食,一更三唱食既。

《授时历》,食既在一更三点。

《大明历》,食既在一更四点。

右《授时》密合,《大明》亲。十四年丁丑,十一月丁丑望食,二更四唱亏初,三更一唱食既。

《授时历》,亏初在二更五点,食既在三更二点。

《大明历》亏初在二更四点,食既在三更二点。右《授时》亏初、食既皆亲。《大明》亏初密合,食既亲。粱中大通二年庚戌,五月庚寅望月食,在子。

《授时历》,食甚在子正初刻。

《大明历》,食甚在子正初刻。右皆密合。大同九年癸亥,三月乙已望食,三更三唱亏初。

《授时历》,亏初三更一点。

《大明历》,亏初三更三点。

右《授时》次亲,《大明》密合。隋开皇十二年壬子,七月己未望食,一更三唱亏初。

《授时历》,亏初在一更四点。

《大明历》亏初在一更五点。

右《投时》亲,《大明》次亲。十五年乙卯,十一月庚午望食,一更四点亏初,二更三点食甚,三更一点复满。

《授时历》,亏初在一更三点,食甚在二更二点,复满在二更五点。

《大明历》,亏初在一更五点。食甚在二更二点,复满在二更五点。

右《授时》亏初、食甚、复满皆亲,《大明》亏初、复满皆亲,食甚密合。十六年丙辰,十一月甲子望食,四更三筹复满。

《授时历》,复满在四更四点。

《大明历》复满在四更五点。

右《授时》亲,《大明》次亲。后汉天福十二年丁未,十二月乙未望食,四更四点亏初。

《授时历》,亏初在四更五点。

《大明历》,亏初在四更一点。

右《授时》亲,《大明》次亲。朱皇祐四年壬辰,十一月丙辰望食,寅四刻亏初。

《授时历》,亏初在寅二刻。

《大明历》,亏初在寅一刻。

右《授时》次亲,《大明》疏。

嘉祐八年癸卯,十月癸未望食,卯七刻甚。

《授时历》,食甚在辰初刻,

《大明历》,食甚在辰初刻。

右皆亲。熙宁二年己酉,闰十一月丁未望食,亥六刻亏初,子五刻食甚,丑四刻复满。

《授时历》,亏初在亥六刻,食甚在子五刻,复满在丑三刻。

《大明历》,亏初在子初刻,食甚在子六刻,复满在丑四刻。

右《授时》亏初、食甚密合,复满亲。《大明》亏初次亲,食甚亲,复满密合。四年辛亥,十一月丙申望食,卯二刻亏初,卯六刻甚。

《授时历》,亏初在卯初刻,食甚在卯五刻。

《大明历》,亏初在卯四刻。食甚在卯七刻。

右亏初皆次亲,食甚皆亲。六年癸丑,三月戊午望食,亥一刻亏初,亥六刻甚,子四刻复满。

《授时历》,亏初在戌七刻,食甚在亥五刻,复满在子三刻。

《大明历》,亏初在亥二刻,食甚在亥七刻,复满在子四刻。

右《授时》亏初次亲,食甚、复清皆亲。《大明》亏初、食甚皆亲,复满密合。七年甲寅,九月己酉望食,四更五点亏初,五更三点食既。

《授时历》,亏初在四更五点,食既在五更三点。《大明历》,亏初在四更三点,食既在五更二点。

右《授时》亏初、食既皆密合。《大明》亏初次亲,食既亲。崇宁四年乙酉,十二月戊寅望食,酉三刻甚,戌初刻复满。

《授时历》,食甚在酉一刻,复满在酉七刻。

《大明历》,食甚在酉三刻,复满在戊二刻。

右《授时》食甚、复满皆次亲。《大明》食甚、密合、复满次亲。本朝至元七年庚午,三月甲寅望食,丑三刻亏初,寅初刻食甚,寅六刻复满。

《授时历》,亏初在丑二刻,食甚在寅初刻,复满在寅六刻。

《大明历》,亏初在丑四刻,食甚在寅一刻,复满在寅七刻。

右《授时》亏初亲,食甚、复满密合。《大明》亏初、食甚、复满皆亲。九年壬申,七月辛未望食,丑初刻亏初,丑六刻食甚,寅三刻复满。

《授时历》,亏初在子七刻,食甚在丑四刻,复满在寅一刻。

《大明历》,亏初在丑二刻,食甚在丑六刻,复满在寅二刻。

右《授时》亏初亲,食甚、复满皆次亲。《大明》亏初次亲,食甚密合,复满亲。十四年丁丑,四月癸酉望食,子六刻亏初,丑三刻食既,丑五刻甚,丑七刻生光,寅四刻复满。

《授时历》,亏初在子六刻,食既在丑四刻,食甚在丑五刻,生光丑六刻,复满寅四刻。

《大明历》,亏初在丑初刻,食既丑七刻,食甚在丑七刻,生光在丑八刻,复满寅六刻。

右《授时》亏初、食甚、复满皆密合,食既、生光皆亲。

《大明》亏初、食甚、复满皆次亲,食既疏远,生光亲。十六年己卯。二月壬辰望食,子五刻亏初,丑二刻其,丑七刻复满。

《授时历》,亏初在子五刻,食甚大丑二刻,复满在丑七刻。

《大明历》,亏初在子七刻,食甚在丑三刻,复满在丑七刻。

右《授时》亏初、食甚、复满皆密合。《大明》亏初次亲,食甚亲,复满密合。八月己丑望食,丑五刻亏初,寅初刻甚。寅四刻复满。

《授时历》,亏初在丑三刻,食甚在寅初刻,复满在寅四刻。

《大明历》,亏初在丑七刻,食甚在寅二刻,复满在寅四刻。

右《授时》亏初次亲,食甚、复满皆密合。《大明》亏初、食甚皆次亲,复满密合。十七年庚辰,八月甲申望食,在昼戌一刻复满。

《授时历》,复满在戌一刻。

《大明历》,复满在戌四刻。

右《授时》密合,《大明》疏。

已上四十五事密合者,《授时》十有八,《大明》十有一;亲者,《授时》十有八,《大明》十有七;次亲者,《授时》九,《大明》十有四;疏者,《授时》无,《大明》二;疏远者,《授时》无,《大明》一。

定朔

日平行一度,月平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一昼夜之间,月先日十二度有奇,历二十九日五十三刻,复追及日,与之同度,是谓经朔。经朔云者,谓合朔大量不出此也。日有盈缩,月有迟疾,以盈缩迟疾之数损益之,始为定朔。

古人立法,简而未密,初用平朔,一大一小,故日食有在朔二,月食有在望前后者。汉张衡以月行迟疾,分为九道;宋何承天以日盈缩,推定小余;故月有三大二小。隋刘孝孙、刘焯欲遵用其法,时议排抵,以为迂怪,率不能行。唐傅仁均始采用之,至贞观十九年九月后,四月频大。复用平朔。讫麟德元年,始用李淳风《甲子元历》,定朔之法遂行。淳风又以晦月频见,故立进朔之法,谓朔日小余在日法四分之三已上,虚进一日,后代皆循用之。然虞广刂尝曰:“朔在会同,苟躔次既合,何疑于频大;日月相离,何拘于间小。”一行亦曰:“天事诚密,虽四大三小,庸何伤。”今但取辰集时刻所在之日以为定朔,朔虽小余在进限,亦不之进。甚矣,人之安于故习也。初历法用平朔,止知一大一小,为法之不可易,初闻三大二小之说,皆不以为然。自有历以来,下讫麟德,而定朔始行,四大三小,理数自然,唐人弗克若天。而止用平朔。迨本朝至元,而常议方革。至如进朔之意,止欲避晦日月见,殊不思合朔在酉戌亥,距前日之卯十八九辰矣,若进一日,则晦不见月,此论诚然。苟合朔在辰申之间,法不当进,距前日之卯巳逾十四五度,则月见于晦,庸得免乎?且月之隐见,本天道之自然,朔之进退,出入为之牵强,孰若废人用天,不复虚进,为得其实哉。至理所在,奚恤乎人言,可为知者道也。

不用积年日法

历法之作,所以步日月之躔离,候气朔之盈虚,不揆其端,无以测知天道,而与之吻合。然日月之行迟速不同,气朔之运参差不一,昔人立法,必推求往古生数之始,谓之演纪上元。当斯之际,日月五星同度,如合璧连珠然。惟其世代绵远,驯积其数至逾亿万,后人厌其布算繁多,互相推考,断截其数而增损日法,以为得改宪之术,此历代积年日法所以不能相同者也。然行之未远,浸复差失,盖天道自然,岂人为附会所能苟合哉。夫七政运行于天,进退自有常度,苟原始要终,候验周匝,则象数昭著,有不容隐者,又何必舍目前简易之法,而求亿万年宏阔之术哉。

今《授时历》以至元辛巳为元,所用之数,一本诸天,秒而分,分而刻,刻而日,皆以百为率,比之他历积年日法,推演附会,出于人为者,为得自然。或曰:“昔人谓建历之本,必先立元,元正然后定日法,法定然后度周天以定分至,然则历之有积年日法尚矣。自黄帝以来。诸历转相祖述,殆七八十家,末闻舍此而能成者。今一切削去,无乃昧于本原,而考求未得其方欤”?是殆不然。晋杜预有云:“治历者,当顺天以求合,非为合以验天。”前代演积之法,不过为合验天耳。今以旧历颇疏,乃命厘正,法之不密,在所必更,奚暇踵故习哉。遂取汉以来诸历积年日法及行用年数,具列于后,仍附演积数法,以释或者之疑。

《三统历》西汉太初元年丁丑邓平造,行一百八十八年,至东汉元和乙酉,后天七十八刻。

积年,一十四万四千五百一十一。

日法,八十一。

《四分历》东汉元和二年乙酉编?造,行一百二十一年。至建安丙戌,后天七刻。

积年,一万五百六十一。

日法,四。

《乾象历》建安十一年丙戌刘洪造,行三十一年,至魏景初丁巳,后天七刻。

积年,八千四百五十二。

日法,一千四百五十七。

《景初历》魏景初元年丁巳杨伟造,行二百六年,至宋元嘉癸未,先天五十刻。

积年,五千八十九。

日法,四千五百五十九。

《元嘉历》宋元嘉二十年癸未何承天造,行二十年,至大明七年癸卯,先天五十刻。

积年,六千五百四十一。

日法,七百五十二。

《大明历》宋大明七年癸卯宋祖冲之造,行五十八年,至魏正光辛丑,后天二十九刻。

积年,五万二千七百五十七。

日法,三千九百三十九。

《正光历》后魏正光二年辛丑李业兴造,行一十九年,至兴和庚申,先天十三刻。

积年,一十六万八千五百九。

日法,七万四千九百五十二。

《兴和历》兴和二年庚申李业兴造,行一十年。至齐天保庚午,先天九十九刻。

积年,二十万四千七百三十七。

日法,二十万八千五百三十。

《天保历》北齐天保元年庚午宋景业造,行一十七年,至周天和丙戌,后天一日八十七刻。

积年,一十一万一千二百五十七。

日法,二万三千六百六十。

《天和历》后周天和元年丙戌甄鸾造,行一十三年,至大象己亥,先天四十刻。

积年,八十七万六千五百七。

日法,二万三千四百六十

《大象历》大象元年己亥冯显造,行五年,至隋开皇甲辰,后天十刻。

积年,四万二千二百五十五。

日法,一万二千九百九十二。

《开皇历》隋开皇四年甲辰张宾造,行二十四年,至大业戊辰,后天七刻。

积年,四百一十二万九千六百九十七。

日法,一十万二千九百六十。

《大业历》大业四年戊辰张胄元造,行一十一年,至唐武德己卯,后天七刻。

积年,一百四十二万八千三百一十七。

日法,一千一百四十四。

《戊寅历》唐武德二年己卯道士傅仁均造,行四十六年,至麟德乙丑,后天四十七刻。

积年,一十六万五千三。

日法一万三千六百。

《麟德历》麟德二年乙丑李淳风造,行六十三年,至开元戊辰,后天一十二刻。

积年,二十七万四百九十七。

日法,一千三百四十。

《大衍历》开元十六年戊辰僧一行造,行三十四年,至宝应壬寅,先天一十四刻。

积年,九千六百九十六万二千二百九十七。

日法,三千四十。

《五纪历》宝应元年壬寅郭献之造,行二十三年,至贞元乙丑,后天二十四刻。

积年,二十七万四百九十七。

日法,一千三百四十。

《贞元历》贞元元年乙丑徐承嗣造,行二十七年,至长庆壬寅,先天十五刻。

积年,四十万三千三百九十七。

日法,一千九十五。

《宣明历》长庆二年壬寅徐昂造;行七十一年,至景福癸丑,先天四刻。按:宣明术不著撰人姓名,徐昂所著观象术,则已失传,且造于元和初,非长庆也。其误始于周琮,而守敬因之。

积年,七百七万五百九十七。

日法,八千四百。

《崇元历》景福二年癸丑边冈造,行十四年,后六十三年,至周显德丙辰,先天四刻。

积年,五千三百九十四万七千六百九十七。

日法,一万三千五百。

《钦天历》五代周显德三年丙辰王朴造,行五年。至宋建隆庚申,先天二刻。

积年,七千二百六十九万八千七百七十七。

日法,七千二百。

《应天历》宋建隆元年庚申王处讷造,行二十一年,至太平兴国辛巳,后天二刻。

积年,四百八十二万五千八百七十七。

日法。一万单二。

《乾元历》太平兴国六年辛巳吴昭素造,行二十年,至咸平辛丑,合。

积年,三千五十四万四千二百七十七。

日法,二千九百四十。

《仪天历》咸平四年辛丑史序造,行二十三年。至天圣甲子,合。

积年,七十一万六千七百七十七。

日法,一万一千。

《崇天历》天圣二年甲子宋行古造,行四十年,至治平甲辰,后天五十四刻。

积年,九千七百五十五万六千五百九十七。

日法,一万五百九十。

《明天历》治平元年甲辰周琮造,行一十年,至熙宁甲寅,合。

积年,七十一万一千九百七十七。

日法,三万九十。

《奉元历》熙宁十七年甲寅卫朴造,行十八年,至元祐壬申。后天七刻。

积年,八千三百一十八万五千二百七十七。

日法,二万三千七百。

《观天历》元祐七年壬申皇居卿造。行三十一年,至崇宁癸未,先天六刻。

积年,五百九十四万四千九百九十七。

日法。一万二千三十。

《占天历》崇宁二年癸未姚舜辅造,行三年,至丙戍,后天四刻。

积年,二千五百五十万一千九百三十七。

日法,二万八千八十。

《纪元历》崇宁五年丙戌姚舜辅造,行二十一年,至金天会丁未,合。

积年,二千八百六十一万三千四百六十七。

日法,七千二百九十。

《大明历》金天会五年丁未杨级造,行五十三年,至大定庚子,合。

积年,三亿八千三百七十六万八千六百五十七。

日法,五千二百三十。

《重修大明历》大定二十年庚子赵知微重修,行一百一年,至元朝至元辛巳,后天一十九刻。

积年,八千八百六十三万九千七百五十七。

日法,五千二百三十。

《统元历》后宋绍兴五年乙卯陈德一造,行三十二年,至乾道丁亥,合。

积年,九千四百二十五万一千七百三十七。

日法,六千九百三十。

《乾道历》乾道三年丁亥刘孝荣造,行九年,至淳熙丙申,后天一刻。

积年,九千一百六十四万五千九百三十七。

日法,三万。

《淳熙历》淳熙三年丙申刘孝荣造,行一十五年,至绍熙辛亥,合。

积年,五千二百四十二万二千七十七。

日法,五千六百四十。

《会元历》绍熙二年辛亥刘孝荣造,行八年,至庆元己未,后天一十刻。

积年,二千五百四十九万四千八百五十七。

日法,三万八千七百。

《统天历》庆元五年己未杨忠辅造,行八年,至开僖丁卯,先天六刻。

积年,三千九百一十七。

日法,一万二千。

《开禧历》开禧三年丁卯鲍浣潮之造,行四十四年,至淳祐辛亥,后天七刻。

积年,七百八十四万八千二百五十七。

日法,一万六千九百。

《淳历》淳祐十年庚戌李德卿造,行二年,至壬子,合。

积年,一亿二千二十六万七千六百七十七。

日法,三千五百三十。

《会天历》宝祐元年癸丑谭玉造,行十八年,至咸淳辛未,后天一刻。

积年,一千一百三十五万六千一百五十七。

日法,九千七百四十。

《成天历》咸淳七年辛未陈鼎造,行四年,至至元辛巳,后天一刻。

积年,七千一百七十五万八百五十九。

日法,七千四百二十。

此下不曾行用,见于典籍经进者二历。

《皇极历》大业间刘焯造。阻难不行,至唐武德三年己卯,先天四十三刻。

积年,一百万九千五百一十七。

日法,一千二百四十二。

《乙未历》大定二十年庚子耶律履造,不见行用,至辛巳,后天一十九刻。

积年,四千四十三万二千一百二十六。

日法,二千六百九十。

《授时历》至元十八年辛巳为元。

积年、日法不用。

实测到至元十八年辛巳岁。

气应,五十五日六百分。

闰应,二十日一千八百五十分。

经朔,三十四日八千七百五十分。

日法,二千一百九十,演纪上元己亥,距至元辛巳九千八百二十五万一千四百二十二算。

气应,五十五日六百二分。

闰应,二十日一千八百五十三分。

经朔,二十四日八千七百四十九分。

日法,八千二百七十,演纪上元甲子,距辛巳五百六十七万五百五十七算,日命甲子

气应,五十五日五百三十三分。

闰应,二十日一千八百八分。

经朔,三十四日八千七百二十五分。

日法,六千五百七十,演纪上元甲子,距辛巳三千九百七十五万二千五百三十七算。

气应,五十五日六百三十一分。

闰应,二十日一千九百一十九分。

经朔,三十四日八千七百一十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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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一 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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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十二 历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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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十二 历六

  大统历法三下推步

  ▲步交食

  交周日二十七日二十一刻二二二四。半之为交中日。  交终度三百六十三度七九三四一九六。半之为交中日度。

  正交度三百五十七度六四。

  中交度一百八十八度零五。  前准一百六十六度三九六八。

  后准一十五度五。

  交差二日三一八三六九。

  交望一十四日七六五二九六五。

  日食阳历限六度。定法六十。  日食阴历限八度。定法八十。

  月食十三度五分。定法八十七。

  阳食限视定朔入交。

  零日六零已下一十三日一零已上在一十四日,不问小余,皆入食限。

  一十五日二零已下二十五日六零已上在二十六日、二十七日,不问小余,皆入食限。

  ▲阴食限视定望入交。

  一日二零已下一十二日四零已上在零日一十三日,不问小余,皆入食限。又视定朔小余在日出前、日入后二十分已上者,日食在夜。定望小余在日入前、日出后八刻二十分已上者,月食在昼。皆不必布算。

  推日食用数

  经朔盈缩历盈缩差迟疾历迟疾差加减差定朔入交凡分以上皆全录之。定入迟疾历以加减差,加减迟疾即是。迟疾定限置定入迟疾历,以日转限一十二限二十分乘之,小余不用。定限行度以定限,取立成内行度,迟用迟,疾用疾,内减日行分八分二十秒,得之。日出分以盈缩历,从立成内取之,下同。日入分半昼分取立成内昏分,减去五千二百五十分,得之。岁前冬至时黄道宿次  推交常度置有食之朔入交凡分,以月平行度乘之,即得。

  推交定度置交常度,以朔下盈缩差盈加缩减之,即得。

  推日食正交限度视交定度在七度已下,三百四十一度已上者,食在正交。在一百七十五度已上,二百零二度已下者,食在中交。不在限内不食。

  推中前中后分视定朔小余,在半日周已下,用减半日周,余为中前分。在半日周已上,减去半日周,余为中后分。  推时差置半日击,以中前、中后分减之,余以中后分乘之,所得以九千六百而一为时差。在中前为减,中后为加。

  推食甚定分置定朔小余,以时差加减之,即得。

  推距午定分置中前、中后分,加时差即得。但加不减。

  推食甚入盈缩历置原得盈缩历,加入定朔大余及食甚定分,即得。

  推食甚盈缩差依步气朔求之。

  推食甚入盈缩历行定度置食甚入盈缩历,盈缩差,盈加缩减之,即得。

  推南北凡差视食甚人盈缩历行定度,在周天象限已下为初限,已上与半岁周相减为末限。以初末限自之,如一千八百七十度而一,得数,置四度四十六分减之,余为南北凡差。

  推南北定差置南北凡差,以距午定分乘之,如半昼分而一,以减凡差,余为南北定差。若凡差数少,即反减之。盈初缩末食在正交为减,中交为加。缩初盈末,食在正交为加,中交为减。如系凡差反减而得者,则其加减反是。  推东西凡差置半岁周,减去食甚入盈缩历行定度,余食甚入盈缩历行定度乘之,以一千八百七十除之为度,即东西凡差。  推东西定差置东西凡差,以距午定分乘之,如二千五百度而一,视得数在东西凡差以下,即为东西定差。若在凡差已上,倍凡差减之,余为定差。盈历中前,缩历后者,正交减,中交加。盈历中后,缩中前者,正交加,中交减。

  推正交中定限度视日食在正交者置正交度,在中交者置中交度,以南北东西二定差加减之,即得。

  推日食入阴阳历去闪前后度视交定在正交定限度已下,减去交定度,余为阴历交前度。已上,减去正交定限度,余为阳历交后度。在中交定限度已下,减去交定度,余为阳历闪前度。已上,减去中交定限度,余为阴历后度。若交定在七度已下者加交终度,减去正交定限度,余为阳历交后度。

  推日食分秒在阳历者,置阳食限六度,减去阳历交前、交后度,不及减者,不食。阴历同。余以定法六十而一。在阴历者,置阴食限八度,减去阴历交前、交后度,余以定法八十而一,即得。  推定用分置日食分秒与二十分相减相乘,为开方积。以平方法开之,为开方数。用五千七百四十分七因八百二十分也。乘之,如定限行度而一,即得。  推初亏复圆时刻置食甚定分,以定用分减为初亏,加为复圆。各依发敛加时,即时刻。  推日食起复方位阳历初亏西南,甚于正南,复于东南。阴历初亏西北,甚于正北,复于东北。若在八分以上,不分阴阳历皆亏正西,复东位。据午地而论

  推食甚日躔黄道宿次置食甚入盈缩历行定度,在盈就为定积度,在缩加半岁周为定积度。置定积度,以岁前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加之,满黄道积度钤去之,至不满宿次即食甚日躔。

  推日带食视初亏食甚分,有在日出分已下,为晨刻带食。食甚复圆分,有在日入分已上,为昏刻带食。在晨置日出分,在昏昏置日入分,皆以食甚分与之相减,余为带食差。置带带差,以日食分秒乘之,以定用分而一,所得减日食分秒,余为所见带食分秒。

  ▲推月食用数

  经望盈缩历盈缩差迟疾历  迟疾差加减差定望入交凡分

  定入迟疾历定限定限行度晨分

  日出分昏分日入分限数

  ▲岁前冬至加时黄道宿次

  推交常度置望下入交凡分,乘月平行,如日食法。

  推交定度置交常度,以望下盈缩差盈加缩减之即得。不及减者,加交终度减之。

  推食甚定分不用时差,即以定望分为食甚分。

  推食甚入盈缩历行定度法同推日食。

  推月食入阴阳历视交定度在交中度已下为阳历,已上减去交中度,余为队历。  推交前交后度视所得入阴阳历,在后准已下为交后,在前准已上置交中度减之,余为交前。

  推月食分秒置月食限一十三度零五,减去前交后度,不及减者不食。馀以定法八十七分而一,即得。

  推月食用分置三十分,与月食分秒相减相乘,为开方积。依平方法开之,为开方数。又以四千九百二十乃六因八百二十分数。分乘之,如定限行度而一,即得。  推月食三限初亏、食甚、复圆。时刻置食甚分定分,以用分减为初亏,加为复圆。依发敛得时刻如日食。  推月食五限时刻月食十分已上者,用五限推之,初亏、食既、食甚、生光、复圆也。置月食分秒,减去十分,余与十分相减相乘,为开方积。平方开之,为开方数。又以四千九百二十分乘之,如定限行度而一为既内分。与定用分相减,余为既外分。置食甚定分,减既内分为既分,又减既外分为初亏分。再置食甚定分,加既内分为生光分,又加既外分为复圆分。各依以敛得时刻。

  推更点置晨分们之,五分之为更法,又五分之为点法。

  推月食入更点各置三限或五限,在昏分已上减去昏分,在晨分已下加入晨分,不满更法为初更,不满点法为一点,以次求之,各得更点之数。

  推月食起复方位阳历初亏东北,甚于正北,复于西北。阴历初亏东南,甚于正南,复于西南。若食在八分已上者,皆初亏正东,复于正西。

  推食甚月离黄道宿次置食甚入盈缩历定度,在盈加半周天,在缩减去七十五秒为定积度。置定积度,加岁前冬至加时黄道日度,以黄道积度钤去之,即得。

  推月带食视初亏、食甚、复圆等分,在日入分以下,为昏刻带食。在日出分已上,为晨刻带食。推法同日食。

  ▲步五星  历度三百六十五度二五七五,半之为历中,又半之为历策。

  △木星

  合应二百四十三万二三零一。置中积三亿七千六百一十九万七七五,加辛巳合应一百一十九七二六,得三亿七行七百三十七万九五零一,满木星周率去之,余为《大统》合应。

  历应五百三十八万二五七七二二一五。置中积,加辛巳历应一千八百九十九万九四八一,得三亿九千五百一十九万娥二五六,满木星历率去之,余为《大统》历应。

  周率三百九十八万八八。

  历率四千三百三十一万二九六四八六五。

  度率一十一万八五八二。

  伏见一十三度。

  段目段日平度限度初行率

  合伏一十六日八六三度八六二度九三二十三分

  晨疾初二十八日六度二一四度六四二十二分

  晨疾末二十八日五度五一四度六四二十二分  晨迟初二十八日四度三一三度二八一十八分

  晨迟末二十八日一度九一一度四五一十二分  晨留二十四日  晨退四十六日五八四度八八一二五零度三二八七五

  夕退四十六日五八四度八八一二五零度三二八七五一十六分

  夕留二十四日

  夕迟初二十八日一度九一一度四五

  夕迟末二十八日四度三一三度二八一十二分

  夕疾初二十八日五度五一四度一九一十八分

  夕疾末二十八日六度一一四度六四二十一分

  夕伏一十六日八六三度八六二度九三二十二分

  △火星

  合应二百四十零万一四。置中积,加辛巳合应五十六万七五四五,得三亿七千六百七十六万七三二,满火星周率去之,为《大统》合应。中积见木星,五星并同。

  历应三百八十四万五七八九三五。置中积,加辛巳历应五百四十七万二九三八,得三亿八千一百六十七万二七一三,满火星历率去之。

  周率七百七十九万九二九。  历率六百八十六万九五八零四三。

  度率一万八八零七五。  伏见一十九度。

  段目段日平度限度初行率

  合伏六十九日五十度四十六度五零七十三分  晨疾初五十九日四十一度八零三十八度八七七十二分

  晨疾末五十七日三十九度零八三十六度三四七十分

  晨次疾初五十三日三十四度一六三十一度七七六十七分  晨次疾末四十七日二十七度零四二十五度一五六十二分

  晨迟初三十九日一十七度七二一十六度四八五十三分  晨初末二十九日六度二零五度七七三十八分

  晨留八日

  晨退二十八日六九四五八度六五六七五六度四六三二五

  夕退二十八日九六四五八度六五六七五六度四六三二五四十四分  夕留八日

  夕迟初二十九日六度二零五度七七  夕迟末三十九日一十七度七二一十六度四八三十八分  夕次疾初四十七日二十七度零四二十五度一五五十三分

  夕迟疾末五十三日三十四度一六三十一度七七六十二分  夕疾初五十七日三十九度零八三十六度三四六十七分

  夕疾末五十九日四十一度八零三十八度八七七十分

  夕伏六十九日五十度四十六度五零七十二分

  △土星

  合应二百零六万四七三四。置中积,加辛巳合应一十七万五六四三,得三亿七千六百三十七万五四一八,满土星周率去之。

  历应一亿零六百零零万三七九九零二。置中积,加辛巳历应五千二百二十四万零五六一,得四亿二千八百四十四万零三三六,满土星历率去之。

  周率三百七十八万零九一六。

  历率一亿零七百四十七万八八四五六六。

  度率二十九万四二五五。

  伏见一十八度。

  段目段日平度限度初行率

  合伏二十日四零二度四零一度四九一十二分

  晨疾三十一日三度四零二度一一一十一分

  晨次疾二十九日二度七五一度七一一十分

  晨迟二十六日一度五零零度八三八分

  晨留三十日

  晨退五十二日六四五八三度六二五四五零度二八四五五

  夕退五十二日六四五八三度六二五四五零度二八四五五一十分

  夕留三十日

  夕迟二十六日一度五零零度八三  夕次疾二十九日二度七五一度七一八分

  夕疾三十一日三度四零二度一一一十分

  夕伏二十日四零二度四零一度四九一十一分  △金星

  合应二百三十七万九四一五。置中积,加辛巳合应五百七十一万六三三零,得三亿八千一百九十一万六一零五,满金星周率去之。

  历应一十零万四一八九。置中积,加辛巳历应一十一万九六三九,得三亿七千六百三十一万九四一四,满金星历率去之。

  周率五百八十三万九零二六。  历率三百六十五万二五七五。

  度率一万。

  伏见一十度半

  段目段日平度限度初行率

  合伏三十九日四十九度五零四十七度六四一度二七五

  夕疾初五十二日六十五度五零六十三度零四一度二七五

  夕疾末四十九日六十一度五十八度七一一度二五五

  夕次疾初四十二日五十度二五四十八度三六一度二三五

  夕次疾末三十九日四十二度五零四十度九零一度一六

  夕迟初三十三日二十七度二十五度九九一度零二

  夕初末一十六日四度二五四度零九六十二分  夕留五日

  夕退一十日九五三一三度六九八七一度五九一三  夕退伏六日四度三五一度六三六十一分

  合退伏六日四度三五一度六三八十二分

  晨退一十日九五三一三度六九八七一度五九一三六十一分

  晨留五日

  晨迟初一十六日四度二五四度零九

  晨迟末三十三日二十七度二十五度九九六十二分

  晨次疾初三十九日四十二度五零四十度九零一度零二

  晨次疾末四十二日五十度二五四十八度三六一度一六

  晨疾初四十九日六十一度五十八度七一一度二三五

  晨疾末五十二日六十五度五零六十三度零四一度二五五

  晨伏三十九日四十九度五零四十七度六四一度二六五  △水星

  合应三十零万三二一二。置中积,加辛巳合应七十零万零四三七,得三亿七千六百九十零万零二一二,满水星周率去之。

  历应二百零三万九七一一。置中积,加辛巳历应二百零五万五一六一,得三亿七千八百二十五万四九三六,满水星历率去之。

  周率一百一十五万八七六。

  历率三百六十五万二五七五。

  度率一万。  晨伏夕见一十六度半。

  夕伏晨见一十九度。

  段目段日平度限度初行率

  合伏一十七日七五三十四度二五二十九度零八二度一五五八

  夕疾一十五日二十一度三八一十八度一六一度七零三四

  夕迟一十二日一十度一二八度五九一度一四七二  夕留二日

  夕退伏一十一日一八八七度八一二二度一零八

  合退伏一十一日一八八七度八一二二度一零八一度零三四六

  晨留二日

  晨迟一十二日一十度一二八度五九

  晨疾一十五日二十一度三八一十八度一六一度一四七二

  晨伏一十七日七五三十四度二五二十九度零八一度七零三四  推五星前后合置中积,加合应,满周率去之,余为前合。再置周率,以前合减之,于为后合。如满岁周去之,即其年无后合分。

  推五星中积日中星度置各星后合,既为合伏下中积中星。命为日,曰中积。命为度,曰中星。累加段日,为各段中积。皆满岁周去之。以各段下平度,累加各段下平度,满岁周去。退则减之,不及减,加岁周减之。次复累加之,为各段中星。

  推五星盈缩历置中积,加历应及生合,满历率去之,余以度率而一为度。在历中已下为盈,已上减去历中为缩。置各星合伏下盈缩历,以段下限度累加之之满历中去之,盈交缩,缩交盈,即各段盈缩历。

  推五星盈缩差置各段盈缩历,以历策除之为策数,不尽,为策余。以其下损益分见立成。乘之,以历策而一,所得益加损减其盈缩积分,即盈缩差。金星倍之,水星三之。

  推定积日置各段中积,以其段盈缩差盈加缩减之,即得。满岁周去之,如中积不及减者,加岁周减之。本段原无差者,借前段差加之,则金水二星,亦只用所得盈缩差,不用三之倍之。

  推加时定日置定积日,以岁前天正冬至分加之,满纪法去之,余命甲子算外,即为定日。视定积日会满岁周去者,用本年冬至,会加岁周减者,用岁前冬至。

  推所入月日置合伏下定积,以加天正闰馀满朔策除之,为月数。起岁前十一月,其不满朔策者,即入月已来日分也。视其月定朔甲子,与加时定日甲子相去即合伏日,累加相距日,满各月大小去之,即各段所入月日。

  推定星置各段中星,依推定积日法,以盈缩差加减之。

  推加时定星置定星,以岁前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加之,满周岁天去之。若定积日会加岁周者,用岁前黄道日度。遇减岁周者,用本年黄道目度,如原无中星度,段下亦无定星星及加时定星度分。

  推加减定分置定日小余,以其段初行率乘之,满万为分,所得诸段为减分,退段为加分。

  推夜半定星及宿次置加时定星,以加减定分加减之,为夜半定星。以黄道积度钤减之,为夜半宿次。其留段即用时定星,为夜半一星。

  推日度率置各段定日,与次段定日相减为日率。次段不及减,加纪法减之。置各段夜半-定星,与次段夜半定星相减为度涨。次段不及减,加周天减之。凡近留之段,皆用留段加时定星,与本段夜半定星相减。如星度逆者,以后段减前段,即各得度率。

  推平行分置度率,以日率除之,即得。

  推凡差及增减总差日差以本段前后之平行分相减,为本段凡差。凡五星之伏段及近留之迟段及退段,皆无凡差。倍凡差,退一位为增减差。倍增减差为总差。置总差,以日率减一日除之为日差。初日行分多,为减差。末日行分多,为加差。

  推初日行分末日行分以增减差加减其段平行分,为初末日行分。视本段平行分与次段平行分相较,前多后少者,加为初,减为末。前少后多者,减为初,加为末。

  推抚心差诸段为增减差总差日差合伏者,置次段初日行分,加其日差之半,亦次段日差。为末日行分。晨伏、夕伏者,置前段本段之前。末日行分,加其日差之半,亦前段日差。为二伏初日行分。置伏段呼得初末日行分,皆与本段平行分相减,馀为增减差。又以增差加减平行分,为初末日行分。视合伏末日行全较平行分,少则加,多则减,为初日行分。晨伏、夕伏初日行分较平行分,亦少加多减,为末日行分。木、火之晨迟末,土之晨迟,金之夕迟末,水之夕迟,皆置其前末日行分,锐其日差减之,即前段日差。馀为初日行分。木、火之夕迟初,土之夕迟,金之晨初,水之晨迟,皆置其后段初日行分,倍其日差减之,后段日差。馀为末日行分。木、火、土之夕伏,金、水之晨伏,皆置其前段末日行分,内加其前段日差之半,为钛段初日行分,皆与平行分相减,馀为增减差。木、火之晨退、夕退,置其平行分,退一位、六因之,为增减差。晨退减为初,加为末。夕退加为初,减为末。晨加夕减,二段相比较。金之夕退伏合伏,置其平行分,退一位,三因之折半。水之夕退伏合退伏,以平行分折半,各为增减差。金之夕退,置其平分,退一位,三在之折半。水之夕退伏合退伏,以平行分折半,各为增减差。金之夕退,置其后段禄日行分,减日差,后段日差。为末日行分。金之晨退,置其前段末日行分,减日差,前段日差。为初日行分。皆与平行分相减,馀为增减差。凡增减差,倍之为总差,以相距日率减一除之,为日差。其初末日行分有其一者,以增减差加减,更求其一,如伏段法,馀依前后平行分相较增减之。金、火之夕迟末,晨迟初,置其段平行分,以相距日率下不伦分乘之,不伦分之秒,与平行之分对。即为增减差。置平行分,夕者以增减差,加为初日行分,减为末日行分。晨者反是。

  不伦分金、火星之夕迟末,与晨迟初,其增减差,多於平行分者,为不伦分也。

  十七日八十八秒八八五

  十六日八十八秒二三一

  十五日八十七秒四九六

  十四日八十六秒七六一

  推五星每日细行,置各段夜半宿次,以初日行分顺加退减之,为次日宿次。又以日差加减其初日行分,为每日行分,亦顺加退减於次日宿次,满黄道宿次去之,至次段宿次而止,为每日夜半宿次。

  推五星顺逆交宫时刻视逐日五星细行,与黄道十二宫界宿次同名,其度分又相近者以相减。视其馀分,在本日行分以下者,为交宫在本日也。顺行者,以本日夜半星行宿次度分减宫界度分。退行者,以宫界度分减本日夜半星行宿次度分。扣以日周乘之为实,以本日行分为法,法除实,得数,依发敛加时法,得交宫时刻。  推五星伏见凡取伏见,伏者要在已下,见者要在已上。晨见晨伏者,置其日太阳行度,内减各星行度。夕见夕伏者,置其日各星行度,内减太阳行度。即为其日晨昏伏见度。置本日伏见度,与次日伏见度相减,馀四而一,即得晨昏伏见分。视本日伏见度较次日伏见度为多者减,少者加。晨者,置本日伏见度,以伏见分加减之,为晨伏见度。夕者,三因伏见分,置伏见度加减之,为夕伏见度。视在各星伏见度上下取之。

  △步四馀

  紫气周日一万零二百二十七日一七九二。

  紫气度率二十八日,日行三分五七一四二九。  紫气至后策八千一百九十四万九六二三。

  月孛周日三千二百三十一日九六八四。  月孛度率八日八四八四九二,日行十一分三零一三六一。

  月孛至后策一千二百二十万四六五九。  罗计周日六千七百九十三日四四三二。

  罗计度率一十八日五九九一零七七六,日行五分三七六六零二。

  罗?至后策五千三百三十三万六二一七。

  计都至后策一千九百三十六万九零零一。

  推四馀至后策置中积,加各馀至后策,满周日去之,即得。

  推四馀周后策以至后策,减立成内各宿初末度积日,即得。

  推四馀入各宿次初末度积日置各馀周后策,加入其年冬至分,满纪法去之,即各馀末度积日。紫气、月孛为各宿初,罗喉、计都为各宿末。气孛顺行,罗计逆行。

  推四馀初末度积日所入月日置各馀周后策,加入天正闰馀满期策减之,起十一月至不满朔策,即所入月也。其初末度积日即满纪法去者。命甲子算外,为日辰小馀,以发敛求之为时刻。视定朔某甲女,即知入月已来日也。  推四馀每日行度置各馀初末度积日,气孛以度率日累加之,至末度加其宿零日及分,即次宿之初度。罗计先加其宿零日及分,后以度率日累加之,即次宿之末度。徊以其大馀,命甲子算外为日辰。其交次宿,以小馀以敛为时刻。

  推四馀交宫以至后策减各宿交宫积日,馀为入某宫积中天正闰馀,满朔策去之,起十一月至不满朔策,即所入月。又置入宫积日,加冬至分,满纪法去之,为日辰,小馀以敛为时刻。视定朔甲子,即知交宫及时刻。

  ▲紫气宿次日分立成入箕初度。  以下表格略

  至后策少者用前氐下积日,多者用后氐下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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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十二 历六-明史

志第十二 历六 大统历法三下推步 ▲步交食 交周日二十七日二十一刻二二二四。半之为交中日。 交终度三百六十三度七九三四一九六。半之为交中日度。 正交度三百五十七度六四。,

志第十三 历七-明史

志第十三 历七 ▲回回历法一 《回回历法》,西域默狄纳国王马哈麻所作。其地北极高二十四度半,经度偏西一百零七度,约在云南之西八千馀昊。其历元用隋开皇己未,即其建国之年

志第十二 历六

  大统历法三下推步  ▲步交食  交周日二十七日二十一刻二二二四。半之为交中日。  交终度三百六十三度七九三四一九六。半之为交中日度。  正交度三百五十七度六四。  中交度一百八十八度零五。  前准一百六十六度三九六八。  后准一十五度五。  交差二日三一八三六九。  交望一十四日七六五二九六五。  日食阳历限六度。定法六十。  日食阴历限八度。定法八十。  月食十三度五分。定法八十七。  阳食限视定朔入交。  零日六零已下一十三日一零已上在一十四日,不问小余,皆入食限。  一十五日二零已下二十五日六零已上在二十六日、二十七日,不问小余,皆入食限。  ▲阴食限视定望入交。  一日二零已下一十二日四零已上在零日一十三日,不问小余,皆入食限。又视定朔小余在日出前、日入后二十分已上者,日食在夜。定望小余在日入前、日出后八刻二十分已上者,月食在昼。皆不必布算。  推日食用数  经朔盈缩历盈缩差迟疾历迟疾差加减差定朔入交凡分以上皆全录之。定入迟疾历以加减差,加减迟疾即是。迟疾定限置定入迟疾历,以日转限一十二限二十分乘之,小余不用。定限行度以定限,取立成内行度,迟用迟,疾用疾,内减日行分八分二十秒,得之。日出分以盈缩历,从立成内取之,下同。日入分半昼分取立成内昏分,减去五千二百五十分,得之。岁前冬至时黄道宿次  推交常度置有食之朔入交凡分,以月平行度乘之,即得。  推交定度置交常度,以朔下盈缩差盈加缩减之,即得。  推日食正交限度视交定度在七度已下,三百四十一度已上者,食在正交。在一百七十五度已上,二百零二度已下者,食在中交。不在限内不食。  推中前中后分视定朔小余,在半日周已下,用减半日周,余为中前分。在半日周已上,减去半日周,余为中后分。  推时差置半日击,以中前、中后分减之,余以中后分乘之,所得以九千六百而一为时差。在中前为减,中后为加。  推食甚定分置定朔小余,以时差加减之,即得。  推距午定分置中前、中后分,加时差即得。但加不减。  推食甚入盈缩历置原得盈缩历,加入定朔大余及食甚定分,即得。  推食甚盈缩差依步气朔求之。  推食甚入盈缩历行定度置食甚入盈缩历,盈缩差,盈加缩减之,即得。  推南北凡差视食甚人盈缩历行定度,在周天象限已下为初限,已上与半岁周相减为末限。以初末限自之,如一千八百七十度而一,得数,置四度四十六分减之,余为南北凡差。  推南北定差置南北凡差,以距午定分乘之,如半昼分而一,以减凡差,余为南北定差。若凡差数少,即反减之。盈初缩末食在正交为减,中交为加。缩初盈末,食在正交为加,中交为减。如系凡差反减而得者,则其加减反是。  推东西凡差置半岁周,减去食甚入盈缩历行定度,余食甚入盈缩历行定度乘之,以一千八百七十除之为度,即东西凡差。  推东西定差置东西凡差,以距午定分乘之,如二千五百度而一,视得数在东西凡差以下,即为东西定差。若在凡差已上,倍凡差减之,余为定差。盈历中前,缩历后者,正交减,中交加。盈历中后,缩中前者,正交加,中交减。  推正交中定限度视日食在正交者置正交度,在中交者置中交度,以南北东西二定差加减之,即得。  推日食入阴阳历去闪前后度视交定在正交定限度已下,减去交定度,余为阴历交前度。已上,减去正交定限度,余为阳历交后度。在中交定限度已下,减去交定度,余为阳历闪前度。已上,减去中交定限度,余为阴历后度。若交定在七度已下者加交终度,减去正交定限度,余为阳历交后度。  推日食分秒在阳历者,置阳食限六度,减去阳历交前、交后度,不及减者,不食。阴历同。余以定法六十而一。在阴历者,置阴食限八度,减去阴历交前、交后度,余以定法八十而一,即得。  推定用分置日食分秒与二十分相减相乘,为开方积。以平方法开之,为开方数。用五千七百四十分七因八百二十分也。乘之,如定限行度而一,即得。  推初亏复圆时刻置食甚定分,以定用分减为初亏,加为复圆。各依发敛加时,即时刻。  推日食起复方位阳历初亏西南,甚于正南,复于东南。阴历初亏西北,甚于正北,复于东北。若在八分以上,不分阴阳历皆亏正西,复东位。据午地而论  推食甚日躔黄道宿次置食甚入盈缩历行定度,在盈就为定积度,在缩加半岁周为定积度。置定积度,以岁前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加之,满黄道积度钤去之,至不满宿次即食甚日躔。  推日带食视初亏食甚分,有在日出分已下,为晨刻带食。食甚复圆分,有在日入分已上,为昏刻带食。在晨置日出分,在昏昏置日入分,皆以食甚分与之相减,余为带食差。置带带差,以日食分秒乘之,以定用分而一,所得减日食分秒,余为所见带食分秒。  ▲推月食用数  经望盈缩历盈缩差迟疾历  迟疾差加减差定望入交凡分  定入迟疾历定限定限行度晨分  日出分昏分日入分限数  ▲岁前冬至加时黄道宿次  推交常度置望下入交凡分,乘月平行,如日食法。  推交定度置交常度,以望下盈缩差盈加缩减之即得。不及减者,加交终度减之。  推食甚定分不用时差,即以定望分为食甚分。  推食甚入盈缩历行定度法同推日食。  推月食入阴阳历视交定度在交中度已下为阳历,已上减去交中度,余为队历。  推交前交后度视所得入阴阳历,在后准已下为交后,在前准已上置交中度减之,余为交前。  推月食分秒置月食限一十三度零五,减去前交后度,不及减者不食。馀以定法八十七分而一,即得。  推月食用分置三十分,与月食分秒相减相乘,为开方积。依平方法开之,为开方数。又以四千九百二十乃六因八百二十分数。分乘之,如定限行度而一,即得。  推月食三限初亏、食甚、复圆。时刻置食甚分定分,以用分减为初亏,加为复圆。依发敛得时刻如日食。  推月食五限时刻月食十分已上者,用五限推之,初亏、食既、食甚、生光、复圆也。置月食分秒,减去十分,余与十分相减相乘,为开方积。平方开之,为开方数。又以四千九百二十分乘之,如定限行度而一为既内分。与定用分相减,余为既外分。置食甚定分,减既内分为既分,又减既外分为初亏分。再置食甚定分,加既内分为生光分,又加既外分为复圆分。各依以敛得时刻。  推更点置晨分们之,五分之为更法,又五分之为点法。  推月食入更点各置三限或五限,在昏分已上减去昏分,在晨分已下加入晨分,不满更法为初更,不满点法为一点,以次求之,各得更点之数。  推月食起复方位阳历初亏东北,甚于正北,复于西北。阴历初亏东南,甚于正南,复于西南。若食在八分已上者,皆初亏正东,复于正西。  推食甚月离黄道宿次置食甚入盈缩历定度,在盈加半周天,在缩减去七十五秒为定积度。置定积度,加岁前冬至加时黄道日度,以黄道积度钤去之,即得。  推月带食视初亏、食甚、复圆等分,在日入分以下,为昏刻带食。在日出分已上,为晨刻带食。推法同日食。  ▲步五星  历度三百六十五度二五七五,半之为历中,又半之为历策。  △木星  合应二百四十三万二三零一。置中积三亿七千六百一十九万七七五,加辛巳合应一百一十九七二六,得三亿七行七百三十七万九五零一,满木星周率去之,余为《大统》合应。  历应五百三十八万二五七七二二一五。置中积,加辛巳历应一千八百九十九万九四八一,得三亿九千五百一十九万娥二五六,满木星历率去之,余为《大统》历应。  周率三百九十八万八八。  历率四千三百三十一万二九六四八六五。  度率一十一万八五八二。  伏见一十三度。  段目段日平度限度初行率  合伏一十六日八六三度八六二度九三二十三分  晨疾初二十八日六度二一四度六四二十二分  晨疾末二十八日五度五一四度六四二十二分  晨迟初二十八日四度三一三度二八一十八分  晨迟末二十八日一度九一一度四五一十二分  晨留二十四日  晨退四十六日五八四度八八一二五零度三二八七五  夕退四十六日五八四度八八一二五零度三二八七五一十六分  夕留二十四日  夕迟初二十八日一度九一一度四五  夕迟末二十八日四度三一三度二八一十二分  夕疾初二十八日五度五一四度一九一十八分  夕疾末二十八日六度一一四度六四二十一分  夕伏一十六日八六三度八六二度九三二十二分  △火星  合应二百四十零万一四。置中积,加辛巳合应五十六万七五四五,得三亿七千六百七十六万七三二,满火星周率去之,为《大统》合应。中积见木星,五星并同。  历应三百八十四万五七八九三五。置中积,加辛巳历应五百四十七万二九三八,得三亿八千一百六十七万二七一三,满火星历率去之。  周率七百七十九万九二九。  历率六百八十六万九五八零四三。  度率一万八八零七五。  伏见一十九度。  段目段日平度限度初行率  合伏六十九日五十度四十六度五零七十三分  晨疾初五十九日四十一度八零三十八度八七七十二分  晨疾末五十七日三十九度零八三十六度三四七十分  晨次疾初五十三日三十四度一六三十一度七七六十七分  晨次疾末四十七日二十七度零四二十五度一五六十二分  晨迟初三十九日一十七度七二一十六度四八五十三分  晨初末二十九日六度二零五度七七三十八分  晨留八日  晨退二十八日六九四五八度六五六七五六度四六三二五  夕退二十八日九六四五八度六五六七五六度四六三二五四十四分  夕留八日  夕迟初二十九日六度二零五度七七  夕迟末三十九日一十七度七二一十六度四八三十八分  夕次疾初四十七日二十七度零四二十五度一五五十三分  夕迟疾末五十三日三十四度一六三十一度七七六十二分  夕疾初五十七日三十九度零八三十六度三四六十七分  夕疾末五十九日四十一度八零三十八度八七七十分  夕伏六十九日五十度四十六度五零七十二分  △土星  合应二百零六万四七三四。置中积,加辛巳合应一十七万五六四三,得三亿七千六百三十七万五四一八,满土星周率去之。  历应一亿零六百零零万三七九九零二。置中积,加辛巳历应五千二百二十四万零五六一,得四亿二千八百四十四万零三三六,满土星历率去之。  周率三百七十八万零九一六。  历率一亿零七百四十七万八八四五六六。  度率二十九万四二五五。  伏见一十八度。  段目段日平度限度初行率  合伏二十日四零二度四零一度四九一十二分  晨疾三十一日三度四零二度一一一十一分  晨次疾二十九日二度七五一度七一一十分  晨迟二十六日一度五零零度八三八分  晨留三十日  晨退五十二日六四五八三度六二五四五零度二八四五五  夕退五十二日六四五八三度六二五四五零度二八四五五一十分  夕留三十日  夕迟二十六日一度五零零度八三  夕次疾二十九日二度七五一度七一八分  夕疾三十一日三度四零二度一一一十分  夕伏二十日四零二度四零一度四九一十一分  △金星  合应二百三十七万九四一五。置中积,加辛巳合应五百七十一万六三三零,得三亿八千一百九十一万六一零五,满金星周率去之。  历应一十零万四一八九。置中积,加辛巳历应一十一万九六三九,得三亿七千六百三十一万九四一四,满金星历率去之。  周率五百八十三万九零二六。  历率三百六十五万二五七五。  度率一万。  伏见一十度半  段目段日平度限度初行率  合伏三十九日四十九度五零四十七度六四一度二七五  夕疾初五十二日六十五度五零六十三度零四一度二七五  夕疾末四十九日六十一度五十八度七一一度二五五  夕次疾初四十二日五十度二五四十八度三六一度二三五  夕次疾末三十九日四十二度五零四十度九零一度一六  夕迟初三十三日二十七度二十五度九九一度零二  夕初末一十六日四度二五四度零九六十二分  夕留五日  夕退一十日九五三一三度六九八七一度五九一三  夕退伏六日四度三五一度六三六十一分  合退伏六日四度三五一度六三八十二分  晨退一十日九五三一三度六九八七一度五九一三六十一分  晨留五日  晨迟初一十六日四度二五四度零九  晨迟末三十三日二十七度二十五度九九六十二分  晨次疾初三十九日四十二度五零四十度九零一度零二  晨次疾末四十二日五十度二五四十八度三六一度一六  晨疾初四十九日六十一度五十八度七一一度二三五  晨疾末五十二日六十五度五零六十三度零四一度二五五  晨伏三十九日四十九度五零四十七度六四一度二六五  △水星  合应三十零万三二一二。置中积,加辛巳合应七十零万零四三七,得三亿七千六百九十零万零二一二,满水星周率去之。  历应二百零三万九七一一。置中积,加辛巳历应二百零五万五一六一,得三亿七千八百二十五万四九三六,满水星历率去之。  周率一百一十五万八七六。  历率三百六十五万二五七五。  度率一万。  晨伏夕见一十六度半。  夕伏晨见一十九度。  段目段日平度限度初行率  合伏一十七日七五三十四度二五二十九度零八二度一五五八  夕疾一十五日二十一度三八一十八度一六一度七零三四  夕迟一十二日一十度一二八度五九一度一四七二  夕留二日  夕退伏一十一日一八八七度八一二二度一零八  合退伏一十一日一八八七度八一二二度一零八一度零三四六  晨留二日  晨迟一十二日一十度一二八度五九  晨疾一十五日二十一度三八一十八度一六一度一四七二  晨伏一十七日七五三十四度二五二十九度零八一度七零三四  推五星前后合置中积,加合应,满周率去之,余为前合。再置周率,以前合减之,于为后合。如满岁周去之,即其年无后合分。  推五星中积日中星度置各星后合,既为合伏下中积中星。命为日,曰中积。命为度,曰中星。累加段日,为各段中积。皆满岁周去之。以各段下平度,累加各段下平度,满岁周去。退则减之,不及减,加岁周减之。次复累加之,为各段中星。  推五星盈缩历置中积,加历应及生合,满历率去之,余以度率而一为度。在历中已下为盈,已上减去历中为缩。置各星合伏下盈缩历,以段下限度累加之之满历中去之,盈交缩,缩交盈,即各段盈缩历。  推五星盈缩差置各段盈缩历,以历策除之为策数,不尽,为策余。以其下损益分见立成。乘之,以历策而一,所得益加损减其盈缩积分,即盈缩差。金星倍之,水星三之。  推定积日置各段中积,以其段盈缩差盈加缩减之,即得。满岁周去之,如中积不及减者,加岁周减之。本段原无差者,借前段差加之,则金水二星,亦只用所得盈缩差,不用三之倍之。  推加时定日置定积日,以岁前天正冬至分加之,满纪法去之,余命甲子算外,即为定日。视定积日会满岁周去者,用本年冬至,会加岁周减者,用岁前冬至。  推所入月日置合伏下定积,以加天正闰馀满朔策除之,为月数。起岁前十一月,其不满朔策者,即入月已来日分也。视其月定朔甲子,与加时定日甲子相去即合伏日,累加相距日,满各月大小去之,即各段所入月日。  推定星置各段中星,依推定积日法,以盈缩差加减之。  推加时定星置定星,以岁前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加之,满周岁天去之。若定积日会加岁周者,用岁前黄道日度。遇减岁周者,用本年黄道目度,如原无中星度,段下亦无定星星及加时定星度分。  推加减定分置定日小余,以其段初行率乘之,满万为分,所得诸段为减分,退段为加分。  推夜半定星及宿次置加时定星,以加减定分加减之,为夜半定星。以黄道积度钤减之,为夜半宿次。其留段即用时定星,为夜半一星。  推日度率置各段定日,与次段定日相减为日率。次段不及减,加纪法减之。置各段夜半-定星,与次段夜半定星相减为度涨。次段不及减,加周天减之。凡近留之段,皆用留段加时定星,与本段夜半定星相减。如星度逆者,以后段减前段,即各得度率。  推平行分置度率,以日率除之,即得。  推凡差及增减总差日差以本段前后之平行分相减,为本段凡差。凡五星之伏段及近留之迟段及退段,皆无凡差。倍凡差,退一位为增减差。倍增减差为总差。置总差,以日率减一日除之为日差。初日行分多,为减差。末日行分多,为加差。  推初日行分末日行分以增减差加减其段平行分,为初末日行分。视本段平行分与次段平行分相较,前多后少者,加为初,减为末。前少后多者,减为初,加为末。  推抚心差诸段为增减差总差日差合伏者,置次段初日行分,加其日差之半,亦次段日差。为末日行分。晨伏、夕伏者,置前段本段之前。末日行分,加其日差之半,亦前段日差。为二伏初日行分。置伏段呼得初末日行分,皆与本段平行分相减,馀为增减差。又以增差加减平行分,为初末日行分。视合伏末日行全较平行分,少则加,多则减,为初日行分。晨伏、夕伏初日行分较平行分,亦少加多减,为末日行分。木、火之晨迟末,土之晨迟,金之夕迟末,水之夕迟,皆置其前末日行分,锐其日差减之,即前段日差。馀为初日行分。木、火之夕迟初,土之夕迟,金之晨初,水之晨迟,皆置其后段初日行分,倍其日差减之,后段日差。馀为末日行分。木、火、土之夕伏,金、水之晨伏,皆置其前段末日行分,内加其前段日差之半,为钛段初日行分,皆与平行分相减,馀为增减差。木、火之晨退、夕退,置其平行分,退一位、六因之,为增减差。晨退减为初,加为末。夕退加为初,减为末。晨加夕减,二段相比较。金之夕退伏合伏,置其平行分,退一位,三因之折半。水之夕退伏合退伏,以平行分折半,各为增减差。金之夕退,置其平分,退一位,三在之折半。水之夕退伏合退伏,以平行分折半,各为增减差。金之夕退,置其后段禄日行分,减日差,后段日差。为末日行分。金之晨退,置其前段末日行分,减日差,前段日差。为初日行分。皆与平行分相减,馀为增减差。凡增减差,倍之为总差,以相距日率减一除之,为日差。其初末日行分有其一者,以增减差加减,更求其一,如伏段法,馀依前后平行分相较增减之。金、火之夕迟末,晨迟初,置其段平行分,以相距日率下不伦分乘之,不伦分之秒,与平行之分对。即为增减差。置平行分,夕者以增减差,加为初日行分,减为末日行分。晨者反是。  不伦分金、火星之夕迟末,与晨迟初,其增减差,多於平行分者,为不伦分也。  十七日八十八秒八八五  十六日八十八秒二三一  十五日八十七秒四九六  十四日八十六秒七六一  推五星每日细行,置各段夜半宿次,以初日行分顺加退减之,为次日宿次。又以日差加减其初日行分,为每日行分,亦顺加退减於次日宿次,满黄道宿次去之,至次段宿次而止,为每日夜半宿次。  推五星顺逆交宫时刻视逐日五星细行,与黄道十二宫界宿次同名,其度分又相近者以相减。视其馀分,在本日行分以下者,为交宫在本日也。顺行者,以本日夜半星行宿次度分减宫界度分。退行者,以宫界度分减本日夜半星行宿次度分。扣以日周乘之为实,以本日行分为法,法除实,得数,依发敛加时法,得交宫时刻。  推五星伏见凡取伏见,伏者要在已下,见者要在已上。晨见晨伏者,置其日太阳行度,内减各星行度。夕见夕伏者,置其日各星行度,内减太阳行度。即为其日晨昏伏见度。置本日伏见度,与次日伏见度相减,馀四而一,即得晨昏伏见分。视本日伏见度较次日伏见度为多者减,少者加。晨者,置本日伏见度,以伏见分加减之,为晨伏见度。夕者,三因伏见分,置伏见度加减之,为夕伏见度。视在各星伏见度上下取之。  △步四馀  紫气周日一万零二百二十七日一七九二。  紫气度率二十八日,日行三分五七一四二九。  紫气至后策八千一百九十四万九六二三。  月孛周日三千二百三十一日九六八四。  月孛度率八日八四八四九二,日行十一分三零一三六一。  月孛至后策一千二百二十万四六五九。  罗计周日六千七百九十三日四四三二。  罗计度率一十八日五九九一零七七六,日行五分三七六六零二。  罗?至后策五千三百三十三万六二一七。  计都至后策一千九百三十六万九零零一。  推四馀至后策置中积,加各馀至后策,满周日去之,即得。  推四馀周后策以至后策,减立成内各宿初末度积日,即得。  推四馀入各宿次初末度积日置各馀周后策,加入其年冬至分,满纪法去之,即各馀末度积日。紫气、月孛为各宿初,罗喉、计都为各宿末。气孛顺行,罗计逆行。  推四馀初末度积日所入月日置各馀周后策,加入天正闰馀满期策减之,起十一月至不满朔策,即所入月也。其初末度积日即满纪法去者。命甲子算外,为日辰小馀,以发敛求之为时刻。视定朔某甲女,即知入月已来日也。  推四馀每日行度置各馀初末度积日,气孛以度率日累加之,至末度加其宿零日及分,即次宿之初度。罗计先加其宿零日及分,后以度率日累加之,即次宿之末度。徊以其大馀,命甲子算外为日辰。其交次宿,以小馀以敛为时刻。  推四馀交宫以至后策减各宿交宫积日,馀为入某宫积中天正闰馀,满朔策去之,起十一月至不满朔策,即所入月。又置入宫积日,加冬至分,满纪法去之,为日辰,小馀以敛为时刻。视定朔甲子,即知交宫及时刻。  ▲紫气宿次日分立成入箕初度。  以下表格略  至后策少者用前氐下积日,多者用后氐下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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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十四 历八-明史

志第十四 历八 ▲回回历法二 日五星中心行度立成造法原本总年零年月分日期,及十二宫初日,凡五立成。每立成内,首列本信立成处月日宫各纪数,次刑七曜,次刑日中心行度,及土

志第九 历六

吴江诗词网为您提供中国古代经典志第九 历六之元史,愿为古诗文爱好者提供详实的参考,

志第四 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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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九 历六

  ○庚午元历下

  步交会术

  交终分,一十四万二千三百一十九,秒九千三百六,微二十。

  交终日,二十七,余一千一百九,秒九千三百六,微二十。  交中日,一十三,余三千一百六十九,秒四千六百五十三,微一十。

  交朔日,二,余一千六百六十五,秒六百九十三,微八十。

  交望日,一十四,余四千二,秒五千。

  秒母,一万。  微母,一百。

  交终度,三百六十三,分七十九,秒三十六。

  交中度,一百八十一,分八十九,秒六十八。

  交象度,九十,分九十四,秒八十四。

  半交象度,四十五,分四十七,秒四十二。

  日食既前限,二千四百。定法,二百四十八。

  日食既后限,三千一百。定法,三百二十。

  月食限,五千一百。

  月食既限,一千七百。定法,三百四十。

  分秒母,皆一百。

  求朔望入交先置里差,半之,如九而一,所得依其加减天正朔积分,然后求之。

  置天正朔积分,以交终分去之,不尽,如日法而一,为日,不满为余,即得天正十一月中朔入交泛日及余秒。便为中朔加时入交泛日及余。交朔加之,得次朔;交望加之,得望;再加交望,亦得次朔;各为朔望入交泛日及余秒。凡称余秒者,微亦从之,余仿此。

  求定朔及每日夜半入交  各置入交泛日及余秒,减去中朔望小余,即为定朔望夜半入交泛日及余秒。若定朔望有进退者,亦进退交日,否则因中为定,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余皆加四千一百二十,秒六百九十三,微八十,即次朔夜半入交;累加一日,满交终日及余秒,去之,即每日夜半入交泛日及余秒。

  求定朔望加时入交

  置中朔望加时入交泛日及余秒,以入气入转朓朒定数朓减朒加之,即得定朔望加时入交泛日及余秒。

  求定朔望加时入交积度及阴阳历  置定朔望加时入交泛日,以日法通之,内余进二位,如三万九千一百二十一而一,为度,不满,退除为分秒,即得定朔望加时月行入交积度;以定朔望加时入转迟疾度迟减疾加之,即为月行入定交积度;如交中度以下,为入阳历积度,以上,去之,为入阴历积度。每日夜半准此求之。

  求月去黄道度

  视月入阴阳历积度及分,交象以下,为少象;以上,覆减交中,余为老象。置所入老少象度于上位,列交象度于下,相减,相乘,倍之,退位为分,分满百为度,用减所入老少象度及分;余,又与交中度相减、相乘,八因之,以一百一十除之,为分,分满百为度,即得月去黄道度及分。

  求朔望加时入交常日及定日

  置朔望入交泛日,以入气朓朒定数朓减朒加,为入交常日。又置入转朓朒定数,进一位,以一百二十七而一,所得,朓减朒加交常日,为入交定日及余秒。

  求入交阴阳历交前后分

  视入交定日,如交中以下,为阳历;以上,去之,为阴历。如一日上下,以日法通日内分,内余为交后分;十三日上下,覆减交中日,余为交前分。

  求日月食甚定余

  置朔望入气入转朓朒定数,同名相从,异名相消,以一千三百三十七乘之,以定朔望加时入转算外转定分除之,所得,以朓减朒加中朔望小余,为泛余。日食,视泛余,如半法以下,为中前,半法以上,去之,为中后。置中前后分,与半法相减、相乘,倍之,万约为分,曰时差。中前以时差减泛余,为定余;覆减半法,余为午前分;中后以时差加泛余,为定余;减去半法,余为午后分。月食,视泛余,在日入后夜半前,如日法四分之三以下,减去半法,为酉前分;四分之三以上,覆减日法,余为酉后分。又视泛余,在夜半后日出前者,如日法四分之一以下,为卯前分;四分之一以上,覆减半法,余为卯后分。其卯酉前后分,自相乘,四因,退位,万约为分,以加泛余,为定余。各置定余,以发敛加时法求之,即得日月食甚辰刻及分秒。

  求日月食甚日行积度

  置定朔望食甚大小余,与中朔望大小余相减之,余以加减中朔望入气日余,以中朔望少加多减。即为食甚入气;以加其气中积,为食甚中积。又置食甚入气余,以所入气日损益率盈缩之损益。乘之,如日法而一,以损益其日盈缩积,盈加缩减食甚中积,即为食甚日行积度及分。先以食甚中积经分为约分,然后加减之,余类此者,依而求之。

  求气差

  置日食食甚日行积度及分,满中限去之,余在象限以下,为初限;以上,覆减中限,为末限;皆自相乘,进二位,以四百七十八而一,所得,用减一千七百四十四,余为气差恆数;以午前后分乘之,半昼分除之,所得,以减恆数,为定数。如不及减者,覆减为定数,应加者减之,应减者加之。春分后,阳历减阴历加;秋分后,阳历加阴历减。春分前秋分后,各二日二千一百分为定气,于此宜加减之。

  求刻差

  置日食食甚日行积度及分,满中限去之,余与中限相减、相乘,进二位,如四百七十八而一,所得,为刻差恆数;以午前后分乘之,日法四分之一除,所得,为定数。若在恆数以上者,倍恆数,以所得之数减之,为定数,依其加减。冬至后,午前阳加阴减,午后阳减阴加;夏至后,午前阳减阴加,午后阳加阴减。  求日食去交前后定分

  置气刻二差定数,同名相从,异名相消,为食差;依其加减去交前后分,为去交前后定分。视其前后定分,如在阳历,即不食;如在阴历,即有食之。如交前阴历不及减,反减之,反减食差。为交后阳历;交后阴历不及减,反减之,为交前阳历;即不食。交前阳历不及减,反减之,为交后阴历;交后阳历不及减,反减之,为交前阴历;即日有食之。

  求日食分

  视去交前后定分,如二千四百以下,为既前分;以二百四十八除,为大分;二千四百以上,覆减五千五百,不足减者不食。为既后分;以三百二十除,为大分,不尽,退除为秒。其一分以下者,涉交太浅,太阳光盛,或不见食。

  求月食分

  视去交前后分,不用气刻差者。一千七百以下者,食既;以上,覆减五千一百,不足减者不食。余以三百四十除之,为大分;不尽,退除为秒,即月食之分秒。去交分在既限以下,覆减既限,亦以三百四十除之,为既内之大分。

  求日食定用分

  置日食之大分,与二十分相减、相乘,又以二千四百五十乘之,如定朔入转算外转定分而一,所得,为定用分;减定余,为初亏分;加定余,为复圆分;各以发敛加时法求之,即得日食三限辰刻也。  求月食定用分  置月食之大分,与三十五分相减、相乘,又以二千一百乘之,如定望入转算外转定分而一,所得,为定用分;加减定余,为初亏复圆分。各如发敛加时法求之,即得月食三限辰刻。  月食既者,以既内大分,以一十五分相减相乘,又以四千二百乘之,如定望入转算外转定分而一,所得为既内分;用减定用分,为既外分。置月食定余,减定用分,为初亏分;因加既外分,为食既分;又加既内分,为食甚分;即定余分是也。  再加既内分,为生光分;复加既外分,为复圆分。各以发敛加时法求之,即得月食五限辰刻及分。如月食既者,以十分并既内大分,如其法而求其定用分也。

  求月食所入更点

  置食甚所入日晨分,倍之,五约之,为更法;又五约之,为点法。乃置月食初末诸分,昏分以上者,减昏分;晨分以下者,加晨分;如不满更法,为初更;不满点法,为一点。依法以次求之,即得更点之数。

  求日食所起

  食在既前,初起西南,甚于正南,复于东南。食在既后,初起西北,甚于正北,复于东北。其食八分以上者,皆起正西,复正东。此据正午地而论之。

  求月食所起

  月在阳历,初起东北,甚于正北,复于西北。月在阴历,初起东南,甚于正南,复于西南。其食八分以上,皆起正东,复正西。此亦据正午地而论之。

  求日月出入带食所见分数  各以食甚小余,与日出入分相减,余为带食差;以乘所食之分,满定用分而一,月食既者,以既内分减带食差,余乘所食分,如既外分而一,不及减者,为带食既出入。以减所食分,即日月出入带食所见之分。其食甚在昼,晨为渐进,昏为已退;食甚在夜,晨为已退,昏为渐进也。  求日月食甚宿次

  置日月食甚日行积度,望即更加望度。以天正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加而命之,依黄道宿次去之,即各得日月食甚宿度及分秒。

  步五星术

  木星

  周率,二百八万六千一百四十二,秒九。

  历率,二千二百六十五万五百五十七。

  历度法,六万二千一十四。

  周日,三百九十八日八十八分。

  历度,三百六十五度二十四分九十秒。

  历中,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四十五秒。

  历策,一十五度二十一分八十七秒。

  伏见,一十三度。

  以下表格略

  火星  周率,四百七万九千四十二,秒一十四半。

  历率,三百五十九万二千七百五十七,秒四十四少。

  历度法,九千八百三十六半。  周日,七百七十九日九十三分一十六秒。

  历度,三百六十五度二十四分七十五秒。

  历中,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三十七秒半。  历策,一十五度二十一分八十六秒。

  伏见,一十九度。  以下表格略

  土星

  周率,一百九十七万七千四百一十一,秒六十九。

  历率,五千六百二十二万三千二百四十八半。

  历度法,一十五万三千九百二十八。  周日,三百七十八日九分二秒。

  历度,三百六十五度二十五分六十八秒。

  历中,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八十四秒。

  历策,一十五度二十一分九十秒。

  伏见,一十七度。  以下表格略

  金星

  周率,三百五万三千八百四,秒六十三太。

  历率,一百九十一万二百四十,秒七十六半。

  历度法,五千二百三十。

  周日,五百八十三日九十分一十四秒。

  合日,二百九十一日九十五分七秒。

  历度,三百六十五度二十四分六十八秒。

  历中,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三十四秒。

  历策,一十五度二十一分八十六秒。  伏见,一十度半。

  以下表格略

  水星

  周率,六十万六千三十一,秒七十七半。  历率,一百九十一万二百四十二,秒一十三半。

  历度法,五千二百三十。

  周日,一百一十五日八十七分六十秒。

  合日,五十七日九十三分八十秒。

  历度,三百六十五度二十四分七十秒。

  历中,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三十五秒。

  历策,一十五度二十一分八十五秒。

  晨伏夕见,一十四度。

  夕伏晨见,一十九度。

  以下表格略

  求五星天正冬至后平合及诸段中积中星  置通积分,先以里差加减之。各以其星周率去之,不尽,为前合分;覆减周率,余为后合分;如日法而一,不满,退除为分秒,即得其星天正冬至后平合中积中星。命为日,曰中积;命为度,曰中星。以段日累加中积,即为诸段中积;以平度累加中星,经退则减之,即为诸段中星。  求五星平合及诸段入历

  置通积分,各加其星后合分,以历率去之,不尽,各以其历度法除为度,不满,退除为分秒,即为其星平合入历度及分秒;以诸段限度累加之,即得诸段入历度及分秒。  求五星平合及诸段盈缩定差

  各置其星段入历度及分秒,如在历中以下,为盈;以上,减去历中,余为缩。以其星历策除之,为策数;不尽,为入策度及分。命策数算外,以其策损益率乘之,余历策而一,为分,以损益其下盈缩积度,即为其星段盈缩定差。

  求五星平合及诸段定积

  各置其星段中积,以其段盈缩定差盈加缩减之,即得其段定积日及分;加天正冬至大余及约分,满纪法,去之,不满,命壬戌算外,即得日辰也。

  求五星平合及诸段所在月日

  各置其段定积,以加天正闰日及约分,以朔策及约分除之,为月数;不尽,为入月以来日数及分。其月数,命天正十一月算外,即得其段入月中朔日数及分;乃以日辰相距,为所在定朔月日。

  求五星平合及诸段加时定星  各置中星,以盈缩定差盈加缩减,金星倍之,水星三之,然后加减。即为五星诸段定星;以加天正冬至加时黄道日度,依宿次命之,即其星其段加时所在宿度及分秒。

  求五星诸段初日晨前夜半定星

  各以其段初行率,乘其段定积日下加时分,百约之,乃顺减退加其日加时定星,即其段初日晨前夜半定星所在宿度及分秒。

  求诸段日率度率

  各以其段日辰,距后段日辰为日率。以其段夜半宿次,与后段夜半宿次相减,余为度率。

  求诸段平行分

  各置其段度率及分秒,以其段日率除之,即得其段平行度日及分秒。

  求诸段总差及日差

  本段前后平行分相减,为其段泛差;假令求木星次疾泛差,乃以顺疾顺迟平行分相减,余为次疾泛差,他皆仿此。倍而退位,为增减差;加减其段平行分,为初末日行分;前多后少者,加为初,减为末;前少后多者,减为初,加为末。倍增减差,为总差;以日率减一除之,为日差。

  求前后伏迟退段增减差  前伏者,置后段初日行分,加其日差之半,为末日行分;后伏者,置前段末日行分,加其日差之半,为初日行分;以减伏段平行分,余为增减差。前迟者,置前段末日行分,倍其日差减之,为初日行分;后迟者,置后段初日行分,倍其日差减之,为末日行分;以迟段平行分减之,余为增减差。前后近留迟段。木火土三星,退行者,六因平行分,退一位,为增减差。金星,前后伏退者,三因平行分,半而退位,为增减差。前退者,置后段初日之行分,以其日差减之,为末日行分。后退者,置前段末日之行分,以其日差减之,为初日行分;以本段平行分减之,余为增减差。水星,平行分为增减差,皆以增减差加减平行分,为初末日行分。前多后少,加初减末;前少后多,减初加末。又倍增减差为总差,以日率减一,除之,为日差。

  求每日晨前夜半星行宿次

  各置其段初日行分,以日差累损益之,后少则损之,后多则益之。为每日行度及分秒;乃顺加退减之,满宿次去之,即得每日晨前夜半星行宿次。视前段末日后段初日行分相较之数,不过一二日差为妙;或多日差数倍,或颠倒不伦,当类同前后增减差稍损益之,使其有伦,然后用之。或前后平行分俱多俱少,则平注之;或总差之秒不盈一分,亦平注之;若有不伦而平注得伦者,亦平注之。

  求五星平合及见伏入气

  置定积,以气策及约分除之,为气数;不满,为入气日及分秒;命天正冬至算外,即得所求平合及见伏入气日及分秒。

  求五星平合及见伏行差

  各以其段初日星行分与太阳行分相减,余为行差。若金在退行、水在退合者,相并为行差。如水星夕伏晨见者,直以太阳行分为行差。

  求五星定合及见伏泛积  木火土三星,各以平合晨疾夕伏定积,为定合定见定伏泛积。金水二星,置其段盈缩定差,水星倍之。各以行差除之,为日,不满,退除为分秒;若在平合夕见晨伏者,盈减缩加;如在退合夕伏晨见,盈加缩减;皆以加减定积为定合定见定伏泛积。

  求五星定合定积定星  木火土三星,各以平合行差除其日太阳盈缩差,为距合差日;以太阳盈缩差减之,为距合差度;日在盈缩,以差日差度减之;在缩历,加之;加减其星定合泛积,为定合定积定星。金水二星,顺合退合,各以平合退合行差,除其日太阳盈缩差,为距合差日;顺加退减太阳盈缩差,为距合差度;顺在盈历,以差日差度加之;在缩历,减之;退在盈历,以差日减之,差度加之;在缩历,以差日加之,差度减之;皆以加减其定星定合再定合泛积,为定合再定合定积定星;以冬至大余及约分加定积,满纪法,去之,命得定合日辰;以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加定星,满宿次,去之,即得定合所在宿次。其顺退所在盈缩,即太阳盈缩。

  求木火土三星定见伏定日  各置其星定见伏泛积,晨加夕减象限日及分秒;半中限为象限。如中限以下,自相乘;以上,覆减岁周日及分秒,余亦自相乘;满七十五而一,所得,以其星伏见度乘之,一十五除之,为差。其差,如其段行差而一,为日,不满,退除为分秒;见加伏减泛积,为定积;加命如前,即得日辰。

  求金水二星定见伏定日

  各以伏见日行差,除其日太阳盈缩差,为日。若晨伏夕见,日在盈历,加之;在缩历,减之;如夕伏晨见,日在盈缩,减之,在缩历,加之;加减其星泛积,为常积。视常积,如中限以下,为冬至后;以上,去之,余为夏至后。其二至后,如象限以下,自相乘;以上,覆减中限,余亦自相乘;各如法而一为分,冬至后晨,夏至后夕,以一十八为法;冬至后夕,夏至后晨,以七十五为法。以伏见度乘之,一十五除之,为差。其差,满行差而一,为日,不满,退除为分秒;加减常积,为定积;冬至后,晨见夕伏,加之;夕见晨伏,减之。夏至后,晨见夕伏,减之;夕见晨伏,加之。加命如前,即得定见伏日辰。

  其水星,夕疾在大暑气初日至立冬气九日三十五分以下者,不见;晨留在大寒气初日至立夏气九日三十五分以下者,不见。春不晨见,秋不夕见者,亦旧历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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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三下 五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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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九 历六

  ○庚午元历下  步交会术  交终分,一十四万二千三百一十九,秒九千三百六,微二十。  交终日,二十七,余一千一百九,秒九千三百六,微二十。  交中日,一十三,余三千一百六十九,秒四千六百五十三,微一十。  交朔日,二,余一千六百六十五,秒六百九十三,微八十。  交望日,一十四,余四千二,秒五千。  秒母,一万。  微母,一百。  交终度,三百六十三,分七十九,秒三十六。  交中度,一百八十一,分八十九,秒六十八。  交象度,九十,分九十四,秒八十四。  半交象度,四十五,分四十七,秒四十二。  日食既前限,二千四百。定法,二百四十八。  日食既后限,三千一百。定法,三百二十。  月食限,五千一百。  月食既限,一千七百。定法,三百四十。  分秒母,皆一百。  求朔望入交先置里差,半之,如九而一,所得依其加减天正朔积分,然后求之。  置天正朔积分,以交终分去之,不尽,如日法而一,为日,不满为余,即得天正十一月中朔入交泛日及余秒。便为中朔加时入交泛日及余。交朔加之,得次朔;交望加之,得望;再加交望,亦得次朔;各为朔望入交泛日及余秒。凡称余秒者,微亦从之,余仿此。  求定朔及每日夜半入交  各置入交泛日及余秒,减去中朔望小余,即为定朔望夜半入交泛日及余秒。若定朔望有进退者,亦进退交日,否则因中为定,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余皆加四千一百二十,秒六百九十三,微八十,即次朔夜半入交;累加一日,满交终日及余秒,去之,即每日夜半入交泛日及余秒。  求定朔望加时入交  置中朔望加时入交泛日及余秒,以入气入转朓朒定数朓减朒加之,即得定朔望加时入交泛日及余秒。  求定朔望加时入交积度及阴阳历  置定朔望加时入交泛日,以日法通之,内余进二位,如三万九千一百二十一而一,为度,不满,退除为分秒,即得定朔望加时月行入交积度;以定朔望加时入转迟疾度迟减疾加之,即为月行入定交积度;如交中度以下,为入阳历积度,以上,去之,为入阴历积度。每日夜半准此求之。  求月去黄道度  视月入阴阳历积度及分,交象以下,为少象;以上,覆减交中,余为老象。置所入老少象度于上位,列交象度于下,相减,相乘,倍之,退位为分,分满百为度,用减所入老少象度及分;余,又与交中度相减、相乘,八因之,以一百一十除之,为分,分满百为度,即得月去黄道度及分。  求朔望加时入交常日及定日  置朔望入交泛日,以入气朓朒定数朓减朒加,为入交常日。又置入转朓朒定数,进一位,以一百二十七而一,所得,朓减朒加交常日,为入交定日及余秒。  求入交阴阳历交前后分  视入交定日,如交中以下,为阳历;以上,去之,为阴历。如一日上下,以日法通日内分,内余为交后分;十三日上下,覆减交中日,余为交前分。  求日月食甚定余  置朔望入气入转朓朒定数,同名相从,异名相消,以一千三百三十七乘之,以定朔望加时入转算外转定分除之,所得,以朓减朒加中朔望小余,为泛余。日食,视泛余,如半法以下,为中前,半法以上,去之,为中后。置中前后分,与半法相减、相乘,倍之,万约为分,曰时差。中前以时差减泛余,为定余;覆减半法,余为午前分;中后以时差加泛余,为定余;减去半法,余为午后分。月食,视泛余,在日入后夜半前,如日法四分之三以下,减去半法,为酉前分;四分之三以上,覆减日法,余为酉后分。又视泛余,在夜半后日出前者,如日法四分之一以下,为卯前分;四分之一以上,覆减半法,余为卯后分。其卯酉前后分,自相乘,四因,退位,万约为分,以加泛余,为定余。各置定余,以发敛加时法求之,即得日月食甚辰刻及分秒。  求日月食甚日行积度  置定朔望食甚大小余,与中朔望大小余相减之,余以加减中朔望入气日余,以中朔望少加多减。即为食甚入气;以加其气中积,为食甚中积。又置食甚入气余,以所入气日损益率盈缩之损益。乘之,如日法而一,以损益其日盈缩积,盈加缩减食甚中积,即为食甚日行积度及分。先以食甚中积经分为约分,然后加减之,余类此者,依而求之。  求气差  置日食食甚日行积度及分,满中限去之,余在象限以下,为初限;以上,覆减中限,为末限;皆自相乘,进二位,以四百七十八而一,所得,用减一千七百四十四,余为气差恆数;以午前后分乘之,半昼分除之,所得,以减恆数,为定数。如不及减者,覆减为定数,应加者减之,应减者加之。春分后,阳历减阴历加;秋分后,阳历加阴历减。春分前秋分后,各二日二千一百分为定气,于此宜加减之。  求刻差  置日食食甚日行积度及分,满中限去之,余与中限相减、相乘,进二位,如四百七十八而一,所得,为刻差恆数;以午前后分乘之,日法四分之一除,所得,为定数。若在恆数以上者,倍恆数,以所得之数减之,为定数,依其加减。冬至后,午前阳加阴减,午后阳减阴加;夏至后,午前阳减阴加,午后阳加阴减。  求日食去交前后定分  置气刻二差定数,同名相从,异名相消,为食差;依其加减去交前后分,为去交前后定分。视其前后定分,如在阳历,即不食;如在阴历,即有食之。如交前阴历不及减,反减之,反减食差。为交后阳历;交后阴历不及减,反减之,为交前阳历;即不食。交前阳历不及减,反减之,为交后阴历;交后阳历不及减,反减之,为交前阴历;即日有食之。  求日食分  视去交前后定分,如二千四百以下,为既前分;以二百四十八除,为大分;二千四百以上,覆减五千五百,不足减者不食。为既后分;以三百二十除,为大分,不尽,退除为秒。其一分以下者,涉交太浅,太阳光盛,或不见食。  求月食分  视去交前后分,不用气刻差者。一千七百以下者,食既;以上,覆减五千一百,不足减者不食。余以三百四十除之,为大分;不尽,退除为秒,即月食之分秒。去交分在既限以下,覆减既限,亦以三百四十除之,为既内之大分。  求日食定用分  置日食之大分,与二十分相减、相乘,又以二千四百五十乘之,如定朔入转算外转定分而一,所得,为定用分;减定余,为初亏分;加定余,为复圆分;各以发敛加时法求之,即得日食三限辰刻也。  求月食定用分  置月食之大分,与三十五分相减、相乘,又以二千一百乘之,如定望入转算外转定分而一,所得,为定用分;加减定余,为初亏复圆分。各如发敛加时法求之,即得月食三限辰刻。  月食既者,以既内大分,以一十五分相减相乘,又以四千二百乘之,如定望入转算外转定分而一,所得为既内分;用减定用分,为既外分。置月食定余,减定用分,为初亏分;因加既外分,为食既分;又加既内分,为食甚分;即定余分是也。  再加既内分,为生光分;复加既外分,为复圆分。各以发敛加时法求之,即得月食五限辰刻及分。如月食既者,以十分并既内大分,如其法而求其定用分也。  求月食所入更点  置食甚所入日晨分,倍之,五约之,为更法;又五约之,为点法。乃置月食初末诸分,昏分以上者,减昏分;晨分以下者,加晨分;如不满更法,为初更;不满点法,为一点。依法以次求之,即得更点之数。  求日食所起  食在既前,初起西南,甚于正南,复于东南。食在既后,初起西北,甚于正北,复于东北。其食八分以上者,皆起正西,复正东。此据正午地而论之。  求月食所起  月在阳历,初起东北,甚于正北,复于西北。月在阴历,初起东南,甚于正南,复于西南。其食八分以上,皆起正东,复正西。此亦据正午地而论之。  求日月出入带食所见分数  各以食甚小余,与日出入分相减,余为带食差;以乘所食之分,满定用分而一,月食既者,以既内分减带食差,余乘所食分,如既外分而一,不及减者,为带食既出入。以减所食分,即日月出入带食所见之分。其食甚在昼,晨为渐进,昏为已退;食甚在夜,晨为已退,昏为渐进也。  求日月食甚宿次  置日月食甚日行积度,望即更加望度。以天正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加而命之,依黄道宿次去之,即各得日月食甚宿度及分秒。  步五星术  木星  周率,二百八万六千一百四十二,秒九。  历率,二千二百六十五万五百五十七。  历度法,六万二千一十四。  周日,三百九十八日八十八分。  历度,三百六十五度二十四分九十秒。  历中,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四十五秒。  历策,一十五度二十一分八十七秒。  伏见,一十三度。  以下表格略  火星  周率,四百七万九千四十二,秒一十四半。  历率,三百五十九万二千七百五十七,秒四十四少。  历度法,九千八百三十六半。  周日,七百七十九日九十三分一十六秒。  历度,三百六十五度二十四分七十五秒。  历中,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三十七秒半。  历策,一十五度二十一分八十六秒。  伏见,一十九度。  以下表格略  土星  周率,一百九十七万七千四百一十一,秒六十九。  历率,五千六百二十二万三千二百四十八半。  历度法,一十五万三千九百二十八。  周日,三百七十八日九分二秒。  历度,三百六十五度二十五分六十八秒。  历中,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八十四秒。  历策,一十五度二十一分九十秒。  伏见,一十七度。  以下表格略  金星  周率,三百五万三千八百四,秒六十三太。  历率,一百九十一万二百四十,秒七十六半。  历度法,五千二百三十。  周日,五百八十三日九十分一十四秒。  合日,二百九十一日九十五分七秒。  历度,三百六十五度二十四分六十八秒。  历中,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三十四秒。  历策,一十五度二十一分八十六秒。  伏见,一十度半。  以下表格略  水星  周率,六十万六千三十一,秒七十七半。  历率,一百九十一万二百四十二,秒一十三半。  历度法,五千二百三十。  周日,一百一十五日八十七分六十秒。  合日,五十七日九十三分八十秒。  历度,三百六十五度二十四分七十秒。  历中,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三十五秒。  历策,一十五度二十一分八十五秒。  晨伏夕见,一十四度。  夕伏晨见,一十九度。  以下表格略  求五星天正冬至后平合及诸段中积中星  置通积分,先以里差加减之。各以其星周率去之,不尽,为前合分;覆减周率,余为后合分;如日法而一,不满,退除为分秒,即得其星天正冬至后平合中积中星。命为日,曰中积;命为度,曰中星。以段日累加中积,即为诸段中积;以平度累加中星,经退则减之,即为诸段中星。  求五星平合及诸段入历  置通积分,各加其星后合分,以历率去之,不尽,各以其历度法除为度,不满,退除为分秒,即为其星平合入历度及分秒;以诸段限度累加之,即得诸段入历度及分秒。  求五星平合及诸段盈缩定差  各置其星段入历度及分秒,如在历中以下,为盈;以上,减去历中,余为缩。以其星历策除之,为策数;不尽,为入策度及分。命策数算外,以其策损益率乘之,余历策而一,为分,以损益其下盈缩积度,即为其星段盈缩定差。  求五星平合及诸段定积  各置其星段中积,以其段盈缩定差盈加缩减之,即得其段定积日及分;加天正冬至大余及约分,满纪法,去之,不满,命壬戌算外,即得日辰也。  求五星平合及诸段所在月日  各置其段定积,以加天正闰日及约分,以朔策及约分除之,为月数;不尽,为入月以来日数及分。其月数,命天正十一月算外,即得其段入月中朔日数及分;乃以日辰相距,为所在定朔月日。  求五星平合及诸段加时定星  各置中星,以盈缩定差盈加缩减,金星倍之,水星三之,然后加减。即为五星诸段定星;以加天正冬至加时黄道日度,依宿次命之,即其星其段加时所在宿度及分秒。  求五星诸段初日晨前夜半定星  各以其段初行率,乘其段定积日下加时分,百约之,乃顺减退加其日加时定星,即其段初日晨前夜半定星所在宿度及分秒。  求诸段日率度率  各以其段日辰,距后段日辰为日率。以其段夜半宿次,与后段夜半宿次相减,余为度率。  求诸段平行分  各置其段度率及分秒,以其段日率除之,即得其段平行度日及分秒。  求诸段总差及日差  本段前后平行分相减,为其段泛差;假令求木星次疾泛差,乃以顺疾顺迟平行分相减,余为次疾泛差,他皆仿此。倍而退位,为增减差;加减其段平行分,为初末日行分;前多后少者,加为初,减为末;前少后多者,减为初,加为末。倍增减差,为总差;以日率减一除之,为日差。  求前后伏迟退段增减差  前伏者,置后段初日行分,加其日差之半,为末日行分;后伏者,置前段末日行分,加其日差之半,为初日行分;以减伏段平行分,余为增减差。前迟者,置前段末日行分,倍其日差减之,为初日行分;后迟者,置后段初日行分,倍其日差减之,为末日行分;以迟段平行分减之,余为增减差。前后近留迟段。木火土三星,退行者,六因平行分,退一位,为增减差。金星,前后伏退者,三因平行分,半而退位,为增减差。前退者,置后段初日之行分,以其日差减之,为末日行分。后退者,置前段末日之行分,以其日差减之,为初日行分;以本段平行分减之,余为增减差。水星,平行分为增减差,皆以增减差加减平行分,为初末日行分。前多后少,加初减末;前少后多,减初加末。又倍增减差为总差,以日率减一,除之,为日差。  求每日晨前夜半星行宿次  各置其段初日行分,以日差累损益之,后少则损之,后多则益之。为每日行度及分秒;乃顺加退减之,满宿次去之,即得每日晨前夜半星行宿次。视前段末日后段初日行分相较之数,不过一二日差为妙;或多日差数倍,或颠倒不伦,当类同前后增减差稍损益之,使其有伦,然后用之。或前后平行分俱多俱少,则平注之;或总差之秒不盈一分,亦平注之;若有不伦而平注得伦者,亦平注之。  求五星平合及见伏入气  置定积,以气策及约分除之,为气数;不满,为入气日及分秒;命天正冬至算外,即得所求平合及见伏入气日及分秒。  求五星平合及见伏行差  各以其段初日星行分与太阳行分相减,余为行差。若金在退行、水在退合者,相并为行差。如水星夕伏晨见者,直以太阳行分为行差。  求五星定合及见伏泛积  木火土三星,各以平合晨疾夕伏定积,为定合定见定伏泛积。金水二星,置其段盈缩定差,水星倍之。各以行差除之,为日,不满,退除为分秒;若在平合夕见晨伏者,盈减缩加;如在退合夕伏晨见,盈加缩减;皆以加减定积为定合定见定伏泛积。  求五星定合定积定星  木火土三星,各以平合行差除其日太阳盈缩差,为距合差日;以太阳盈缩差减之,为距合差度;日在盈缩,以差日差度减之;在缩历,加之;加减其星定合泛积,为定合定积定星。金水二星,顺合退合,各以平合退合行差,除其日太阳盈缩差,为距合差日;顺加退减太阳盈缩差,为距合差度;顺在盈历,以差日差度加之;在缩历,减之;退在盈历,以差日减之,差度加之;在缩历,以差日加之,差度减之;皆以加减其定星定合再定合泛积,为定合再定合定积定星;以冬至大余及约分加定积,满纪法,去之,命得定合日辰;以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加定星,满宿次,去之,即得定合所在宿次。其顺退所在盈缩,即太阳盈缩。  求木火土三星定见伏定日  各置其星定见伏泛积,晨加夕减象限日及分秒;半中限为象限。如中限以下,自相乘;以上,覆减岁周日及分秒,余亦自相乘;满七十五而一,所得,以其星伏见度乘之,一十五除之,为差。其差,如其段行差而一,为日,不满,退除为分秒;见加伏减泛积,为定积;加命如前,即得日辰。  求金水二星定见伏定日  各以伏见日行差,除其日太阳盈缩差,为日。若晨伏夕见,日在盈历,加之;在缩历,减之;如夕伏晨见,日在盈缩,减之,在缩历,加之;加减其星泛积,为常积。视常积,如中限以下,为冬至后;以上,去之,余为夏至后。其二至后,如象限以下,自相乘;以上,覆减中限,余亦自相乘;各如法而一为分,冬至后晨,夏至后夕,以一十八为法;冬至后夕,夏至后晨,以七十五为法。以伏见度乘之,一十五除之,为差。其差,满行差而一,为日,不满,退除为分秒;加减常积,为定积;冬至后,晨见夕伏,加之;夕见晨伏,减之。夏至后,晨见夕伏,减之;夕见晨伏,加之。加命如前,即得定见伏日辰。  其水星,夕疾在大暑气初日至立冬气九日三十五分以下者,不见;晨留在大寒气初日至立夏气九日三十五分以下者,不见。春不晨见,秋不夕见者,亦旧历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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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卷之二百九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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